宁安市东京城镇腾飞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韩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19AC9Q49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团结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5〕132号
经查实,当事人经营的“熊胆酒”,包装盒印有“自古以来,熊胆、麝香、牛黄、鹿茸被称为四大动物药,而作为四大动物药之首的熊胆《本草纲目》早有记载。“熊胆味苦、退热、清心、平肝、明目去翳”,因此,熊胆被冠以“药中黄金”的美称”字样,介绍并引用《本草纲目》对熊胆的介绍,并未宣称该“熊胆酒”有此功效,因此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也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其经营的“熊胆酒”和“冬虫夏草酒”配料表宣称含有熊胆粉及冬虫夏草成分,经查询熊胆粉及冬虫夏草均具有药品属性,不属于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经营含有熊胆粉及冬虫夏草成分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规定。
未能提供经营的“熊胆酒”和“冬虫夏草酒”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购货凭证及检验合格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
本案能查明“熊胆酒”售价130元/瓶,售出3瓶390元;“冬虫夏草酒”售价200元/瓶,售出1瓶20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瓶“熊胆酒”390元,“冬虫夏草酒”1瓶200元,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59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条码编号XA25472607422《投诉举报书》及附带的产品图片1份计9页,证明举报人提供违法线索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小经营备案表》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7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情况及本案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情况;
4.执法人员查询相关文件截图打印件1份计3页,证明熊胆粉及冬虫夏草属于药品,非食品原料的事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冬虫夏草属于药品,非食品原料的事实;
6.执法机关反馈举报人的《投诉举报回复函》《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立案告知书》(宁市场监管〔2024〕DJC087号)各1份计2页,证明执法机关法定时限内依法核查、立案并告知举报人事实。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玖拾元整(¥590.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壹仟伍佰玖拾元整(¥1,590.00元)。
1000.00元
-
2025-08-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