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海奥药业(长春)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柏超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C75T298A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村前于沟东信家村老村部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4﹞132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0同委托方吉林省东讯商贸有限公司签订苦瓜多肽膏购销合同,委托生产数量是1200盒,单价1.2元/盒。5月10日,当事人生产了批号为240510的益今养苦瓜多肽膏1200盒,该食品包装标注了ZL201310365583.3中国发明专利标识,但该食品配料同此中国发明专利原料成分明显不符。8月8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无法提供此批号的苦瓜多肽膏的检验合格报告,随后,当事人将备样间批号为240510的苦瓜多肽膏送检,经检验合格。通过询问及查看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食品包装由当事人设计制作。8月9日,当事人召回益今养苦瓜多肽膏128盒,召回金额153.6元。因此,货值金额1440元,违法所得1286.4元。已将违法线索移送委托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86.40元;3、罚款1929.6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216元。
1929.6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10-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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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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