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金龙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3MA6DPJ6A8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普安县盘水镇民主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普住建罚决字﹝2024﹞第62号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8日对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普安县白沙乡白岩坡饰面用灰岩矿涉嫌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普安县水务局于2024年12月2日向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下达《普安县水务局关于责令限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通知书》((普)水保费限缴字〔2024〕25号),限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7日内到普安县税务机关缴清水土保持补偿费,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切实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之规定。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建设的普安县白沙乡白岩坡饰面用灰岩矿切实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且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间在2个月以下(2024年12月12日-2024年12月18日),根据《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87项的规定,决定对普安县金龙石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叁拾柒万陆仟元整(¥376000.00)0.1倍的罚款叁万柒仟陆佰元整(¥37600.00)。
37600.00元
普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3-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