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心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士彬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8256589171X9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景三路37号5幢5楼(自主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3-29
(2024)浙0282民初25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义乌市心叶日用品有限公司
慈溪市昌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吴**,马**
慈溪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7-22
2020-05-12
(2020)浙01民初426号之一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生活舍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心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7-22
2020-05-12
(2020)浙01民初443号之一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上海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心叶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华轩日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义市监处罚﹝2026﹞1004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日,被处罚人义乌市心叶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7.2元;3.罚款15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97.2元;3.罚款1500元。
1500.00元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