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正奇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0532492484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金灵庙0108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1
(2021)渝0113民初2268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2
2021-04-01
(2021)渝0113民初227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3
2021-04-01
(2021)渝0113民初2280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4
2021-04-01
(2021)渝0113民初2281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5
2021-04-01
(2021)渝0113民初2282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6
2021-04-01
(2021)渝0113民初228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7
2021-03-22
(2021)渝0113民初182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8
2020-12-18
(2020)渝0113民初1980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9
2020-12-14
(2020)渝0113民初1979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董**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0-12-11
(2020)渝05民终851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
冉**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8
2022-03-15
(2022)川1024民初7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31
2020-12-07
(2020)渝05民终712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3-26
2021-02-08
(2020)渝05民终8516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冉**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6
2020-09-30
(2018)渝0113民初838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冉**与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4641.45元
民事案件
5
2021-03-03
2021-02-07
(2021)渝0113民初1739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03
2021-02-07
(2021)渝0113民初1744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03
2021-02-18
(2021)渝0113民初182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2-20
2020-12-17
(2020)渝0113民初19795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2-20
2020-12-17
(2020)渝0113民初20007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2-20
2020-12-17
(2020)渝0113民初19803号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董**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川1605交罚〔2023〕377号
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渝BS8200三轴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运输案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18日10时27分,当事人重庆宝顺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王宗平驾驶渝BS8200三轴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渣土,从武胜县建设北路运往武胜县古井沟村,行驶至武胜县G350线452K+500M处时,本机构执法人员做手势示意停车进行检查,经过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5380千克,超限20380千克,超限率81.52%。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违法超限运输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勘验笔录》、《公路超限检测单》、《询问笔录》等予以佐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和《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权利清单第1739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19吨;(2)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6吨;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28吨;(4)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2吨;(5)三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37吨;(6)五轴汽车列车车货总质量超过44吨;(7)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车货总质量超过47吨;(8)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除外)车货总质量超过50吨。属于一般情节,处罚基准为超过限定标准1吨,给予当事人每超过1吨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的规定,决定给予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自行卸载20380千克超限货物;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500.00元
广安市武胜县交通运输局
2023-12-1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11-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