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平塘县爱优酒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庞艳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27MA6E3PYP6R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商务楼J-1-28,J-4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3]166号
经查明:我局于2023年7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未持电梯安全管理证人员韦仁斌对该酒店的电梯进行安全管理”,并对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平市监特令〔2023〕第11号),并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存在问题进行复查,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并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平市监特复字第〔2023〕11号)。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4日聘用获证人员李小慧管理电梯。但李晓慧未到当事人处开展电梯管理工作,电梯日常管理实际由当事人聘用保安韦仁斌开展。当事人所使用电梯《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2023年7月10日、7月25日、8月9日均无管理人员签字,且电梯的《电梯安全每日巡视检查记录表》从2023年7月16日至查获,均由当事人聘用保安韦仁斌记录并签字,韦仁斌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当事人在电梯使用中未督促电梯管理人员落实电梯管理工作,电梯实际由当事人聘用未持证保安(韦仁斌)进行管理,由韦仁斌填写《电梯安全每日巡视检查记录表》签字的行为,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电梯安全管理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整改复查意见书》各1份,证明我局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问题、要求整改、并进行整改复查,复查结果为“当事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所使用电梯(出厂编号:D2016-369)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当事人提供了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当事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2023年7月10日、7月25日、8月9日均无管理人员签字及当事人《电梯安全每日巡视检查记录表》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25日的记录中检查人为酒店保安韦仁斌的事实; 证据三、对酒店经理吴方洪《询问笔录》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对电梯进行监管,未督促电梯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当事人使用电梯由无证人员管理及当事人积极整改,以及被询问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四、《个人授权委托书》1份及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授权被委托人全权处理事务的事实; 证据五、对李小慧《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聘用电梯管理人员未对当事人所使用的电梯开展安全管理,及被询问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六、对韦仁斌《询问笔录》1份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电梯的《电梯安全每日巡视检查记录表》2023年7月17日至2023年8月25日的记录中检查人为酒店保安,韦仁斌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对酒店电梯进行检查,及被询问人身份的事实; 证据七、《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复印件3张,证明当事
罚款0.3万元#
3000.00元
黔南州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