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凯琴药店(普通合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丽琴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060553301P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峰村陶峰街12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5﹞1243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从温州市祥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1.3元/袋的价格购进了生产批号:220401;注册证编号:鲁械注准201*****0282的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商标品牌的无菌敷贴40袋,并以2.5元/袋的价格销售,生产日期:2022/04/02;有限期至2024年4月2日。截止2025年4月25日,当事人仍将上述已超过有效期的无菌敷贴14袋摆放在内围货架的下方柜子内,现场未查询到出库记录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因此无法核实涉案医疗器械的销售情况,以上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35元。另当事人于2023年1月15日向昆山亿方药业有限公司(供货单显示)以31.51元/盒(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两位)的价格购进了3盒生产批号为:1001808674的杜蕾斯牌的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在未进行明码标价公示的情况下自述以35元/盒的价格销售了2盒。<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且未销售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商标的无菌敷贴14袋),并处罚款15000元。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已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经营。<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且未销售过期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减轻处罚如下:没收涉案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海氏海诺商标的无菌敷贴14袋),并处罚款15000元。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销售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并已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要求当事人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按规定明码标价,依法经营。
15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