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龙市凯友蔬菜摊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凯福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BWP5PX50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延边州和龙市中心市场一楼B区23、24号柜台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19
(2024)吉2406民初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和龙市凯友蔬菜摊床
亿朴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和龙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5〕12号
经查,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对和龙市凯友蔬菜摊床进行监督抽检,分别制作“菠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222406242331111)与“芹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XBJ25222406242331112)各一份。2025年6月30日,吉林省正恒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菠菜”的检验报告(№:SPJC20252027)与“芹菜”的检验报告(№:SPJC20252028)各一份,检验报告分别显示抽检产品菠菜,毒死蜱检验数值为0.16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2mg/kg)要求;抽检产品芹菜,毒死蜱检验数值为0.17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0.05mg/kg)要求。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批次“菠菜”与“芹菜”产品,是于2025年5月28日从延吉市万益市场魏海军蔬菜店购进的,“菠菜”共购进1箱,1箱是20斤,进价为3.25元/斤,售价为4元/斤,抽检方以4元/斤的价格买了4.3斤(2.15kg),其余15.7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80元;“芹菜”共购进18斤,进价为2元/斤,售价为4元/斤,抽检方以4元/斤(8元/kg)的价格买了4.2斤(2.1kg),销售金额共计72元;“菠菜”“芹菜”违法所得共计152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
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影印件1份、供货商的关于大军蔬菜批发实际为延吉市万益市场魏海军蔬菜店的情况说明1份、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货凭证1张、进货凭证影印件14张。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资质证明、如实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5年6月30日,和龙市市监局食品流通科收到核查处置转办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位于吉林省和龙市中心市场一楼B区23、24号柜台,经营单位名称为和龙市凯友蔬菜摊床,在2025年和龙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中,其经营的“菠菜”,毒死蜱检验数值为0.16mg/kg;其经营的“芹菜”,毒死蜱检验数值为0.17mg/kg,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所售不合格批次“菠菜”与“芹菜”,是于2025年5月28日从延吉市万益市场魏海军蔬菜店购进的,“菠菜”共购进1箱,1箱是20斤,进价为3.25元/斤,抽检方以4元/斤的价格买了4.3斤,其余15.7斤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共计80元;“芹菜”共购进18斤,进价为2元/斤,抽检方以4元/斤的价格买了4.2斤,销售金额共计72元。违法所得共计152元,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对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9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拟作出的处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补充提供证据。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的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进行处罚,建议没收违法所得152元,处罚款5万元。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相关产品数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因当事人经营违法产品的货值为152元,不足两千元,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农残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只有通过科学检测手段才能发现,当事人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52元。
5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