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长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02MA6DWET31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磷肥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6]001号
2025年10月27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当事人经营的室内加热器(生产厂家:慈溪市航佳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SB-200,2000W,250V,50HZ)进行监督抽检。2025年11月27日我局接到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室内加热器输入功率和电流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4076.23-2005《家电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部分:室内加热器的特殊要求》,依据《遵义市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金鼎山镇磷肥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办理有《营业执照》。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D/DQ/25019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JD/DQ/250196),当事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书。现场检查时在该经营场所库房发现发现有两台抽检批次的室内加热器,其中1台贴有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封条,抽样单编号:20251674;还有1台铭牌上标有型号:NSB-200;电压:220V;功率:2000W;生产商:慈溪市航佳电器有限公司,产品上贴有合格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产品供货商家营业执照、涉案产品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进货单据,自身营业执照及身份信息资料。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现场负责人蔡露雨开展询问调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日,经本局批准,由执法人员张鸿、徐小东立案调查。我局已将本案案件线索移送至涉案抽检批次产品供应商和生产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溯源调查处理。
经查明,前述抽检不合格室内加热器(生产厂家:慈溪市航佳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NSB-200,2000W,250V,50HZ)系当事人2023年11月13日在贵阳观山湖宏力达电器行以105元/个的单价购入该室内加热器3个,售价为198元/个。截止案发为止除售出抽检1个之外,其余未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94元,违法所得9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2025年11月21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D/DQ/25019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JD/DQ/250196)和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一: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证明二: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结果送达当事人。
2、2025年11月28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2025年11月28日向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3、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涉案产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对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现场负责人蔡露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经营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的调查情况。
5、红花岗区金鼎山
罚款0.0549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49.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2
遵红市监处罚[2023]147号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咖啡奶茶(净含量:22克;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11205;生产厂家:四川喜之郎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区内);数量:1袋;单价:1元/袋,系当事人2022年1月14日在播州区龙坑涂钦飞食品经营部购进,进价:0.75元/袋,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350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820;生产厂家: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数量:27袋;单价:2.5元/袋,系当事人2022年10月16日在遵义宇捷商贸经营部购进,进价:1.83元/袋,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净含量:350ml;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220616;生产厂家: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数量:10袋;单价:2.5元/袋,系当事人2022年7月27日从遵义宇捷商贸经营部购进,进价1.83元/袋,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上述食品货值金额93.5元。
无中文标签标识的香水共21瓶(价格为168元的香水6瓶、价格为198元的香水3瓶、价格为58元的香水3瓶、价格为78元的香水4瓶、价格为73元的香水5瓶),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和进货单据,上述香水货值金额24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6月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2023年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现场检查时,对违法事实的记录。
2、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遵红市监强制〔金2023〕2号)、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附件财务清单(文书编号:〔金2023〕2号)、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所经营的咖啡奶茶1袋、老抽酱油(酿造酱油)37袋、香水21瓶采取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林长委托蔡露雨的委托书。证明林长委托蔡露雨全权办理此案全部手续。
4、对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负责人蔡露雨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
5、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好乐百货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6、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林长、负责人蔡露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身份。
7.当事人提供的咖啡奶茶、老抽酱油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复印件2份,《销售单据》复印件3份。证明涉案食品来源和进价。
8.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照片证据十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无中文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情况。
9.我局执法人员孙乾刚、张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办案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1.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9-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