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涪陵区药圣方三十五药店(个人独资)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荣胜注册资本: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2MADDX8B207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酒井路60号(自主承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涪陵市监处罚〔2026〕26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3月12日经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于2025年07月28日在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在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酒井路60号从事药品销售经营活动。 ? ? 当事人于2026年1月29日从重庆市华烨药业有限公司以18.48元/盒购进了10盒血塞通分散片,共计购货金额为184.8元。 ? ? 当事人购进上述的处方药后摆放在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酒井路60号的药架上以42.8元/盒价格进行销售,会员折后价格为37.66元/盒。 ? ? 截至2026年2月27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在执业药师周明禄不在岗,未对处方药认真履行审核、调配的情况下,以37.66元/盒价格销售了“血塞通分散片”1盒,收入为37.66元。 ? ? 当事人销售上述处方药:血塞通分散片时执业药师周明禄不在岗,没有履行处方审核职责,上述处方药是当事人店长何小燕利用自己的手机通过“智云问诊店员版”APP开具相应的电子处方笺,开具的电子处方笺显示为“银川智云互联网医院”处方笺,然后当事人店长何小燕就直接将上述处方药销售给消费者的,电子处方笺上“审核”有周明禄的签字都是电子处方自动生成的,不是周明禄亲自在现场签署的。 ? ? 当事人于2025年7月23日聘请了执业药师:周明禄,身份证号码:522225198006145138,周明禄持有《执业药师注册证》,具体信息:编号:502225020478,资格证书号:资格证书号:20201002655000002557,执业单位:重庆市涪陵区药圣方三十五药店,有效期至:2028年01月29日。日常当事人药店内只有当事人店长何小燕1个人在店内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当事人的执业药师周明禄一直都没有到当事人药店上班,日常销售处方药都是当事人店长何小燕利用自己的手机在“智云问诊店员版”APP开具电子处方笺,并销售处方药和处方药销售登记。周明禄没有在当事人药店内从事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履行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当事人经营期间的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执业药师的岗位职责均是由当事人店长何小燕负责完成。 ? ? 当事人虽然从2025年7月23日聘请了执业药师,但在当事人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在所聘执业药师周明禄未在岗、也未对处方审核的情况下销售了处方药,本局于2025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技术人员审核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下达了《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渝涪陵市监责改〔2025〕210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与本次当事人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技术人员审核下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是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了违法行为。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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