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海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821742082201Q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平南县思旺镇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29
2023-10-09
(2023)桂0821民初43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292.04元
民事案件
2
2024-04-29
2024-01-08
(2023)桂0821执35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某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04-29
2023-12-26
(2023)桂0821执355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平南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4-03-28
2023-07-12
(2023)桂0821民初28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平南县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898.8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1-04
2018-12-24
(2018)粤01民终229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九恒新能源有限公司、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18-11-21
2015-05-20
(2015)南民初(二)字第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8-06-14
2017-12-18
(2017)桂1023执12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7-12-18
2017-01-13
(2016)桂1023民初16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与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3835.22元
民事案件
9
2015-11-12
2015-11-12
(2015)贵立民终字第179号
平南县思旺镇镇南村社中村民小组与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5-20
2015-05-20
(2015)南民初(二)字第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袁*与广西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天见店、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平市监处罚〔2026〕239号
2026年4月13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于2026年3月27日购买了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宁枸杞”商品,该商品外包装标签使用“中宁枸杞”字样,该公司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26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着装示证,依法对位于平南县思旺镇南村的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法定代表人罗海松不在现场,由该公司负责人何志连在现场全程配合检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储存冷库、烘干房、办公室、生产车间以及分装车间进行了检查,在分装车间发现一个小纸箱内放着印有“中宁枸杞”字样的标签纸,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标签纸进行了清点,印有“中宁枸杞”字样的标签纸共有1876张,尚未投入使用。因该公司未能向执法人员出示“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或“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授权使用证书等相关授权文件,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印有“中宁枸杞”的标签纸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场下达了《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平市监强制〔2026〕62号,并附《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平市监清单〔2026〕62号。
2026年4月29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广西仙珠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以66元/kg的价格购进了枸杞干果原料,擅自使用印有“中宁枸杞”字样的标签纸,生产销售侵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商品20袋,规格为每袋250g,销售金额元17元/袋,获得销货款340元,获得利润10元。
我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所得为10元,违法经营总额为340元。
本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中宁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数额较少,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较小,且经教育已认识到了错误,停止了侵权行为,并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九十一、《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点“违法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依据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适用情形从轻 违法经营额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裁量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可以处违法经营额 1.5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从轻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1876张标签纸件;
二、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
500.00元
平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