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鸿盛农牧农民专业合作社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3520525MAAJNTQ02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董地苗族彝族乡新华村构皮冲组落坑麻窝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50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1、当事人所经营的该批次食荚豌豆中吡唑醚菌酯含量超标,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农药残留量超标,判定为不合格蔬菜;2、该批食荚豌豆是由当事人经营者食品销售管理员秦莎2024年3月18日向云南曲靖的农户杜培美购进的,签订有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经云南曲靖奥尚商贸有限公司检测合格出具报告。进价3元/斤,共购进50斤,截止我局现场检查当日已无该批次食荚豌豆,(以3.5元/斤的价格向贵州雍福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销售42斤,剩余部分因腐烂销毁),总货值金额为(50斤×3元/斤=150)元,违法所得为(42斤×3.5元/斤=147)元;3、另查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主体资格的事实;
2.经营者杨川、被委托人秦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原件1份,证明经营者、被委托人有效身份及委托秦莎配合我局处理该案件的事实;
3.案件移送函及证据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所售的蔬菜经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4.曲靖澳尚商贸有限公司检验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批次蔬菜时履行了经营者义务但未完全履行的事实;
5.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2日在当事人登记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笔录1份、照片2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事实;
6.对当事人委托人秦莎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批食荚豌豆的进销情况的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属首次违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经营者杨川、被委托人秦莎及相关人员签字盖手印认可,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作为本案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