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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健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2BC4Q29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步焦路182号综合楼3层301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08
(2022)浙0402民初651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郑**
崔*,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路政罚﹝2025﹞012267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9月08日13时0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189.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7
2
嘉路政罚﹝2025﹞012266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16日09时5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189.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17
3
南湖应急罚决﹝2025﹞第000050号
某公司于2025年7月25日在浙江省大桥镇步焦路欧嘉路交叉口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嘉兴分行东门支行(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账号1204*********97729。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
2025-08-22
4
嘉路政罚﹝2025﹞011522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0日13时37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11(余步公路)余新方向K7+01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8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5
嘉路政罚﹝2025﹞011523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7日08时3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乍王公路)王江泾方向K30+86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189.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6
嘉路政罚﹝2025﹞01152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06日14时16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11(余步公路)余新方向K7+01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165.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5-30
7
嘉路政罚﹝2024﹞011275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4日09时58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11(余步公路)余新方向K7+01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1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5
8
嘉路政罚﹝2024﹞011274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10日06时10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11(余步公路)余新方向K7+015检查时发现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21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25
9
嘉南大桥罚决字﹝2023﹞第000075号
经查明,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于2023年8月06日09时03分,在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常祖路与诚信路交叉口东向西机动车道上洒漏混凝土。现查明,洒漏车辆为一辆车牌号为“浙F66155”的白色重型混凝土车,洒漏的混凝土长约10米,宽约0.3米,面积约为3平方米。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责令改正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图、询问(调查)笔录、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嘉南大桥罚告字〔2023〕第0000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嘉兴市南湖区大桥云生货物运输站在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常祖路与诚信路交叉口东向西机动车道上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在道路上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清理洒漏的混凝土,现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