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铁力市厨鑫掌柜生煎包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崔凤珍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81MACYPMYG3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铁力镇正阳街四委玉达小区2号A栋1层第2号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铁市监处罚〔2025〕45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接到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推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2025年9月11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对铁力市厨鑫掌柜生煎包铺经营的油条进行抽检,经过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抽检批次的油条为当事人加工制作,当事人在加工油条时会添加油条专用的膨松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两款膨松剂均在保质期内,分别为中原油炸和君发油炸,当事人正在使用的为君发油炸,其中中原油炸复配膨松剂不含铝,空袋,已使用完毕;君发油炸复配膨松剂含铝(铝含量≤4.5%),净含量400克,经称量,包装袋与复配膨松剂总计重量为282克。当事人所加工的油条拥有自己的专用配方,配方显示1公斤面粉添加10克膨松剂,膨松剂使用记录显示当事人每天加工油条使用1.25公斤的面粉,添加12.5克的膨松剂,当事人在2025年9月6日开始使用君发油炸膨松剂,截至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停止使用该款膨松剂。当事人在2025年9月6日之前一直使用的是中原油炸膨松剂,当事人在中原油炸膨松剂使用完之后,于2025年9月4日在本地铁力市站前人和干调海鲜店购买了含铝型君发油炸膨松剂,当事人在使用该款膨松剂时未注意到君发油炸膨松剂为含铝型膨松剂,继续延用原本的配方添加膨松剂,最终导致油条铝的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每天销售油条15根,每根售价2元,每天油条销售额30元,当事人至2025年9月6日开始销售,截至2025年9月15日,共计10天,涉案货值共计300元,违法所得30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在销售区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由于油条是即食食品,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后也会在较短时间内食用完毕,不易获得消费者联系方式,因此在该超市启动食品召回后,未能有食品被召回。
铁力市厨鑫掌柜生煎包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予处罚,但就本案而言,鉴于当事人符合《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及第十七条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11-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