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中泥坊美容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康秀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7K1LMM0F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蕲阳北路21号环卫所右侧第3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7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9日依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为了实体店铺做宣传和推广,2022年开业时在抖音平台开设店铺并上架案涉团购套餐,抖音店铺团购套餐内容均系自行设计。2026年2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抖音店铺上架了上述22个团购套餐,商品标注的销售价格均以“划线价”作为基础价格进行“折扣”。在抖音团购套餐详情页未对划线价进行具体说明,而是采用抖音平台固定格式标注“划线价:商品或服务展示的划线价格是由商家标示的参考价格,并非原价,该价格可能是商品或服务的门市价,商家指导价,建议零售价或其他有依据的价格。由于地区,时令,市场波动等影响,划线价可能发生变化,或与其他线上/线下渠道的销售价格不一致,仅供参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22个团购套餐自活动发布以来均未以划线价成交过,且无法提供抖音平台团购套餐以划线价销售的记录。经核实,当事人将划线价作为降价或折扣基准,并无真实依据且划线价不能真实的反映商品销售价格,无法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基准,也不能作为计算违法所得的参照对象,故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考虑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个人,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客观因素,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