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南华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昆钢商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邓焰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81MA6NH0J10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昆钢建设街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4﹞23号
经查,2023年11月2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进货验收台账和销售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安宁鸿海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雪兰罐装奶啤(生产日期:20221021,保质期:12个月,条码:6941704424232)60罐,并于2023年11月8日销售雪兰罐装奶啤(生产期:20221021,保质期:12个月,条码:6941704424232)3罐。截止检查当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2日前销售该批次雪兰罐装奶啤51罐,2023年11月8日销售3罐,2023年11月9日退货6罐,进货价为5元/罐,销售价为5.9元/罐。故货值金额为17.7元,违法所得为2.7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柒角(¥2.7元);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以上1、2项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伍仟零贰元柒角(¥5002.70元),上缴财政。
5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