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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小山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贤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1702MAD443XF7Q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北康泰路西南排留用地1号(住所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处罚〔2026〕140号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经营业务是加油服务,其自2024年3月1日至今与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委托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为其提供市场营销推广等服务,双方签订有《市场推广服务合同》《加油站营销服务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费用。根据调查,涉案优惠套券(以下简称“套券”)是双方合作的项目之一,该套券是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及要求而制作的电子优惠券,并通过当事人在微信注册的公众号“阳江小山加油站”推送给当事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会员需点击上述微信公众号页面显示的“优惠券”跳转到由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有U惠”微信小程序查看套券情况并使用,然后通过点击微信公众号页面显示的“U支付”工具进行支付,该支付工具也是由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套券的组合方式:油品+其他商品或服务(“东鹏纯净水555ml一瓶”、“东鹏特饮二瓶”、“椰树天然矿泉水542ml一瓶”、“快速精洗券”),每个套券都有油品,其他商品或服务最多搭配2种,也可以不搭配,且油品及其他商品或服务均需会员支付相应的费用,以及根据当事人设定的方式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优惠金额*服务费收取比例(9.7%),不足2元按2元收取),具体需根据会员收到的套券显示为准。套券内除油品外各种商品或服务的优惠幅度或价格如下:1、“东鹏纯净水555ml一瓶”实际销售金额1元;2、“东鹏特饮二瓶”实际销售金额8元;3、“椰树天然矿泉水542ml一瓶”实际销售金额0-1元不等;4、“快速精洗券”实际销售金额0-14.8元不等。另查明,会员收到上述套券的封面只显示油品的优惠信息及“券说明”字样,没有任何的关于优惠套券内含有需付费的商品、服务及需收取服务费等的自动提醒,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以及需支付服务费的信息则隐藏在该电子套券的下一层页面,需会员点开“券说明”才能看到。另外,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LED屏幕显示有对某类油品的优惠活动,以及标示有“1.会员加油满30升以上可享2.以上优惠是基于优惠券优惠,优惠券由“有U惠”小程序提供3.以上优惠基于广东省发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做出的优惠4.活动结束时间以油站现场为准”字样,在当事人加油机显示屏显示有“免责声明本油站所有油品均按政府指导价销售,促销优惠活动均由第三方平台提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平台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优惠金额*服务费收取比例,服务费收取比例最高不超过20%,平台公司会根据市场情况浮动调整比例,具体以订单页或结算小票显示为准。阳江小山加油站2024年8月26日”、“福利套餐汽油降0.3元/升1.会员加油满30升以上可享2.以上优惠是基于优惠券优惠,优惠券由“有U惠”小程序提供3.以上优惠基于广东省发改委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做出的优惠4.活动结束时间以油站现场为准”字样,未见其他关于上述套券内含有其他商品或服务需购买的内容,未标示具体的服务费收取比例(9.7%)等相关信息。此外,在当事人收银台上右边(面向收银台)不显眼位置放置有小型公示牌,标示有“U支付温馨提示尊敬的顾客朋友:您们好!您通过“U支付”方式付款时所选择的优惠券是由“有U惠”提供配置的综合性优惠券,内含支付相应商品费、洗车费等,并收取服务费,加油金额200元或者200元以上,收取订单优惠金额的9.7%,不足2元按照2元收取。请支付时认真查看优惠券使用说明,如不接受优惠券相关条款,您可以选择其他方式支付,如:现金,滴滴,易加油,高德地图,平安好车主...,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阳江市小山能源管理有限公司2025/2/5”等内容。经调查了解,上述加油机显示屏显示的内容是当事人对消费者关于使用套券的文字提示,其中“第三方平台”和“平台公司”指的是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平台公司会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实际是当事人会员使用优惠套券支付的服务费,实际服务费最终是当事人收取。调查过程中,当事人陈述在会员使用优惠套券时其工作人员会对套券的使用情况进行提醒,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会员在支付加油费用时可以选择是否使用套券,使用套券则需根据优惠活动的条件购买套券内的所有商品、服务及支付服务费。当事人在会员使用套券支付后所获得的“快速精洗券”设置有使用期限及标示“有效期见券面,过期作废,本券不设找零、不兑现”。另查明,当事人未能提供其套券推出期间的会员使用套券的经营数据,经本局去函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中广东小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当事人在2026年1月15日至2026年4月16日期间对使用套券购买的商品(快速精洗券、椰树天然矿泉水542ml一瓶、东鹏特饮二瓶、东鹏纯净水555ml一瓶)的数据,数据显示当事人在此期间一共收取了370890.04元,其中“快速精洗券”的收取金额为329548.04元,当事人对上述数据及金额无异议,但在此期间之
一、对当事人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65一般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二、对当事人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68一般裁量阶次的处罚标准,因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不予没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三、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0元。综上罚没合计303000元。
100000.00元
阳江市江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阳江市江城区知识产权局)
2026-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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