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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箭区远芬粮油批发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远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02MA4E9B217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十堰市天津路31号天府粮油5号楼11-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茅箭市监处罚〔2026〕18号
据当事人经营者自述“这些酒不是我店购进的,过年的时候亲戚到我家里拜年拿的酒,一共就拿了这一件(箱),共6瓶。因为我家里没有人喝酒,所以过了年后我就把这件酒搬到店里拆开销售。截止到你们现场检查时,我店一瓶也没有卖。具体是哪个亲戚送的,我也不清楚了,因为过年拜年的人多,我没有仔细看”。当事人在限定日期内不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材料。因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涉案商品仅进行了陈列,未与其他在售商品一同进行明码标价,故本局采用市场询价的方式来确定涉案商品的单价。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本局分别向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五一厂超市、十堰市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五一厂店、茅箭区火车站攀伟副食批发商行进行了市场询价,经询价得知涉案“白云边”酒的销售均价145元/瓶,当事人经营者对该询价的方式和结果均表示认同。综上,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白云边”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白云边15年陈酿酒(酒精度:42°vol)”商品货值金额是870元,因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售台账,本着“疑案从无”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经本局研究后决定认定违法所得为0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白云边”酒6瓶; 2.罚款人民币870元。
870.00元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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