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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方莎医院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龙玉荣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L12894497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凤山村凤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6﹞34号
经查明:大方方莎医院成立于2014年04月23日,系个人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龙玉荣,办理了《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凤山乡凤山村凤二组从事医疗诊疗活动至今。 2023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4日期间,存在无服务事实收取费用的情况,主要体现在1、收取医生诊疗费超实际住院天数,共计3人,多收取4天;2、同一患者,同一次住院,收取床位费超实际住院天数,共计37人多收取38天;3、收取普通针刺费用与实际开展普通针刺数量不一致,共计6人,多收取52次;4、收取分级护理费用超实际住院天数,共计4人,多收取5天;5、心电监测按小时收费,医院同一患者同次住院收费超本次住院时间(按小时计算),共计11人,多收取54小时; 一、在收取医生诊疗费超实际住院天数方面:患者金正军住院17天 ,收取医生诊疗费19天,多收取2天,患者龙玉吉住院1天 ,收取医生诊疗费2天,多收取1天,患者龙道俊住院1天 ,收取医生诊疗费2天,多收取1天,三人共计多收取4天,单价1.35元/天,总金额:5.4元,其中医保部分报销比例为90%,报销费用为5.4元*0.9=4.86元,患者自行支付部分为10%,患者支付费用为5.4元*0.1=0.54元。 二、在同一患者,同一次住院,收取床位费超实际住院天数方面,根据《关于颁发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附件1(黔价费〔2003〕127号)的规定,对住院天数的计算方式为“5. 出、入院时间的计算:一日内不论什么时间入院按一天计算住院天数,一日内无论什么时间出院均不计算住院天数。”但当事人在收取床位费时,针对转院的部分患者,把出院当天计入了住院天数,导致多收取了这部分患者的床位费,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对同一患者,同一次住院,收取床位费超实际住院天数,共计37人,多收取38天,病房都是3-4人间,当事人在收取床位费时,床位费3-4人间按8.10元/天,故多收取床位费38天*8.1元/天=307.8元,其中医保部分报销比例为90%,报销费用为307.8元*0.9=277.02元,患者自行支付部分为10%,患者支付费用为307.8元*0.1=30.78元。 三、收取普通针刺费用与实际开展普通针刺数量不一致方面:当事人在收取普通针刺费用时,医嘱单上普通针刺穴位数量、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患者费用统计清单普通针刺数量、每日费用清单数量不同,存在收取普通针刺费用多于实际开展普通针刺数量的情况,共计6人,多收取52次,单价1.8元/次,总金额:93.6元,其中医保部分报销比例为90%,报销费用为93.6元*0.9=84.24元,患者自行支付部分为10%,患者支付费用为93.6元*0.1=9.36元。 四、收取分级护理费用超实际住院天数方面:当事人在收取分级护理费时,把部分患者出院当天计入了住院天数,导致多计算了住院天数,又用住院天数来计算的分级护理费用天数,因此导致多算了分级护理费用,共计4人,多收取5天,单价1.35元/天,总金额:6.75元,其中医保部分报销比例为90%,报销费用为6.75元*0.9=6.075元,患者自行支付部分为10%,患者支付费用为6.75元*0.1=0.675元。
1、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2026年1月8日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方市监责退【2026】1号,到期限2026年1月16日后未退还部分为60.795元,故没收未退还的违法所得60.795元。; 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罚款60.795元; 1、2罚没款共计壹佰贰拾壹圆伍角玖分(¥121.59)元,上缴国库。
60.79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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