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勃湾区聚旺烟酒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安海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302MAC0JXU035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凤凰岭东街16-8#(陶然雅居外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海勃湾市监处罚〔2025〕115号
经查,海勃湾区聚旺烟酒行为涉案当事人。
2025年7月16日,执法人员收到厂家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鉴定结论是涉案2瓶白酒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川五辩(鉴)NO:5012756)。
2025年7月17日,海勃湾区聚旺烟酒行经营者冯舒祥委托店长安海侠处理相关事宜,接受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于2025年3月间在个人手中以现金支付的形式收购了2瓶“52度五粮液白酒”,收购价为750元/瓶,销售价950元/瓶。当事人没有从正规渠道采购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投诉人于2025年7月14日在该店购买了2瓶“52度五粮液白酒”,有购货小票和扫码付款记录,现场将消费金额1900元退还并退还消费商品2瓶“52度五粮液白酒”;2025年7月17日处理买卖双方消费退赔纠纷,因投诉人未在本地,通过电话调解后经协商双方就消费纠纷赔偿达成一致(退消费金额1900元,赔偿3000元,共计退款4900元)。
当事人涉案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货值金额为1900元(销售2瓶,销售价950元/瓶),违法所得1900元(已退还)。
本局认为,一、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对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2瓶,予以没收;
罚款10000.00元。
10000.00元
乌海市海勃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