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县蓓蓝妮皮肤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菊花 | 注册资本:25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126MAD4F55K5A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上饶市弋阳县南岩街道招贤路东华学府1-262、1-26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弋市监处罚〔2025〕62号
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上饶市弋阳县南岩街道招贤路东华学府1-262、1-263号的弋阳县蓓蓝妮皮肤管理中心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但未对化妆品进行明码标价。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
2025年8月15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调取了2025年8月13日在弋阳县蓓蓝妮皮肤管理中心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和2025年8月14日在本局南岩分局办公室对该店经营者刘菊花的一份《询问笔录》,上述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在销售商品时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店面自2023年11月开设,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店内平常事务都是法人刘菊花负责,店内张贴了提供美容服务的价格表,包括对在售化妆品标明了价格。但上个月由于朋友推荐,采购了三盒蛋白酶赋活美肤套,每盒套装内包含平衡水50ml,美肤面膜20支,美肤精华液10支.该套装采购价格为1500元,卖价为2500元,由于该产品单价较高,目前还没有卖出过,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所经营弋阳县蓓蓝妮皮肤管理中心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在弋阳县蓓蓝妮皮肤管理中心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地的现场检查情况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3日在弋阳县蓓蓝妮皮肤管理中心拍摄的化妆品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售的一种化妆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4.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4日对当事人作《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案件性质:当事人当事人未对化妆品进行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经营者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本案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店未明码标价的商品为一项,没有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第二编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从轻情形: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涉及 1-2 项商品”之规定,对你店销售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第二编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店做出如下处罚:
1、处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第二编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500 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你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店做出如下处罚:
1、处1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1000.00元
弋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