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供销联社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冠秀 | 注册资本:7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3123067037G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街34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0-17
(2022)辽0123民初26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康平县供销联社总公司,x**
康平县人民法院
2
2022-10-17
(2022)辽0123民初261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康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李**,康平县供销联社总公司,王**
康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处罚﹝2026﹞29号
2025年12月28日,当事人从上栗县桐木宏福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宏福银光炮(爆竹)4号50卷,进货价格每卷12元。当事人购进上述烟花爆竹有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2026年1月5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上述宏福银光炮(爆竹)4号进行抽样检验,检样5卷。2026年1月20日,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康平县供销联社总公司销售的福银光炮(爆竹)4号出具抽样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烟花爆竹的部件—引燃装置—引火线牢固性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标准,判定被抽检烟花爆竹为不合格。截止2025年3月18日调查终结,该批次烟花鞭炮中5卷出售给检测单位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售价每个12元,无销售发票,其余45卷宏福银光炮(爆竹)4号均未出售,已于2026年1月9日返回厂家,有厂家出具的返货证明。
罚款600元。
600.00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