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春妮烘焙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诗明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BRFWA55Y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东荆大道1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0月1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食品类别为热加工糕点和饼干。
2024年11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制作“迪拜巧克力”,同时发现10块已制作好的成品,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停止制作,并对上述10块巧克力予以销毁。
据当事人陈述,其于2024年10月9日开始生产“迪拜巧克力”,使用原料主要有纯脂巧克力、面包丝、开心果酱,尔后配送至其销售门店杰森食尚二中店(该店注册登记的名称为潜江杰森食尚蛋糕店、经营者为邓诗明)进行销售,于2024年11月1日下架停止销售,期间共销售了“迪拜巧克力”90个,销售价格为31元/个,会员价28.8元/个,销售金额为2592元。由于当事人未建立财务账目,获利无法计算。
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上述迪拜巧克力的生产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1
2
潜江市监处罚〔2023〕91号
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1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准生产食品类别为糕点、饼干。
2022年11月1日,当事人以40元/盒的价格购进100盒总统牌超高温瞬时灭菌稀奶油(1L),共计4000元。
2022年2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车间进行检查时,在其配料间冷藏柜内发现2盒总统牌超高温瞬时灭菌稀奶油(1L),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4月19日,保质期至2023年1月19日,现场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其中1盒已开封使用,当事人在本局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当场销毁了上述2盒超过保质期的稀奶油。
另查明,除上述批次稀奶油外,当事人于2023年1月11日购买了450盒总统牌超高温瞬时灭菌稀奶油(1L),尚未开封使用。
当事人陈述称,上述稀奶油只用于生产夏威夷可可脆,当事人未建立原料投放记录。
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共生产夏威夷可可脆207盒,原价4491.9元,折扣722元,实际销售价3769.9元。
本局认为,食品原料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易发生变质,形成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法律明确予以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在上述稀奶油超过保质期后,仍将其用于食品生产,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销售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合考虑减轻处罚的情形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本机关决定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上述违法销售的货款违法所得3769.9元,;
2、并处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