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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国旗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7-13
(2025)沪0105民初406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7
(2025)沪0105民初406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3
2025-09-26
(2025)粤0111民初33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宇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杜**,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7
(2024)粤0111立970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宋**,游**,广东企保质量技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4
(2023)粤0111民初2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3-09-26
(2023)粤0111民初2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3-09-19
(2023)粤0111民初21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3-08-03
(2023)粤0111民初17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隆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杜**,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9
2023-05-23
(2023)粤01民终11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杜**
广州吉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2-12-22
(2022)粤0111民初227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企保质量技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08
2024-09-26
(2024)冀0582执恢292号之一
不当得利纠纷
广州某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樊*不当得利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22
2022-12-05
(2022)粤0111民初257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3-22
2022-12-28
(2022)粤0111民初227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企保质量技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37号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GS2024HG00089),当事人现场签收报告,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生产记录,但未发现该产品留样。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完成生产“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250盒,其中检验消耗2盒,留样2盒,并于2023年6月3日向客户毛琼销售246盒,单价4.5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107元。当事人未对成品留样进行妥善保管,致使上述产品留样遗失。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GS2024HG00089)记载,该产品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25元,违法所得为110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订货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07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三、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0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5-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