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国旗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7
(2025)沪0105民初4060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广州高缇雅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5-09-26
(2025)粤0111民初334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宇科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杜**,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7
(2024)粤0111立9708号
执行异议之诉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宋**,游**,广东企保质量技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4
(2023)粤0111民初2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5
2023-09-26
(2023)粤0111民初216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曾*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9
(2023)粤0111民初216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李*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7
2023-08-03
(2023)粤0111民初176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隆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杜**,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8
2023-05-23
(2023)粤01民终110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姜**,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杜**
广州吉彩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2-12-22
(2022)粤0111民初227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东企保质量技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29
(2022)粤0111民初257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
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22
2022-12-05
(2022)粤0111民初2571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余仁生药业(广州)有限公司、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保健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2
2022-12-28
(2022)粤0111民初22737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广东企保质量技术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5﹞2075号
当事人: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法定代表人:杜国旗;身份证号码:**************2025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飞行检查,根据《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及判定原则》等规定,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关键项目1项、重点项目13项、一般项目3项不符合规定,检查结果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附《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载明当事人存在的缺陷项),当事人存在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上述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当事人称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留样室发现报告所涉及Bibop(BROWN栗棕)(产品标注:NSX2025/02/29,HSD:2028/02/28)产品留样2盒,当事人已自行销毁上述留样。因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我局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存在1项关键项目不符合规定、13项重点项目不符合规定,3项一般项目不符合规定,综合判定当事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当事人飞行检查当天未生产成品,当事人称检查表所涉及的产品成品“Bibop(BROWN栗棕)”(产品标注:NSX2025/02/29)产品仅生产2盒样品,当事人提供一份成本核算单称该产品成本3.5元/盒。鉴于现有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货值为7元,违法所得为0元。另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上述涉案产品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已使用完毕,工具、设备和其余原料、包装材料还用于生产其他合法化妆品而非专用。鉴于上述情况,办案单位建议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2.证据复制单,证明当事人生产场所现场情况;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调查情况;4.《广州市化妆品生产企业有因检查表》、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5.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尚未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从轻处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办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违反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要点,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予罚款1000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3、15号,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1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2
穗云消(钟落潭)综执罚字﹝2024﹞0419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一楼仓库杂物间的疏散通道堆放货物,存在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圆整
51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8-05
3
穗云市监处罚﹝2024﹞1437号
2024年7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贸十五巷8号101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检验报告》(NO:GS2024HG00089),当事人现场签收报告,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检不合格同批次“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生产记录,但未发现该产品留样。当事人涉嫌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日完成生产“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250盒,其中检验消耗2盒,留样2盒,并于2023年6月3日向客户毛琼销售246盒,单价4.5元/盒,销售金额共计1107元。当事人未对成品留样进行妥善保管,致使上述产品留样遗失。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3060201),经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报告》(NO:GS2024HG00089)记载,该产品检出产品标签及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未标识的染发剂:甲苯-2,5-二胺硫酸盐、2-氨基-3-羟基吡啶,检验结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综上,可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125元,违法所得为1107元。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订货单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的规定。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适用从轻幅度进行处罚。当事人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二、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07元。)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执行留样管理制度的行为,并处罚如下: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107元;三、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110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行为。
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1
4
穗云市监处罚﹝2023﹞826号
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检验化妆品,或者未按照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生产管理和生产记录制度、出厂检验管理和检验记录制度、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销售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记录的行为的处罚。;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的处罚。;无证或超范围生产化妆品;使用违法原料生产化妆品行为的处罚。;
当事人: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47525578L;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务十五巷8号101;法定代表人:杜国旗;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前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白沙商务十五巷8号101“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一、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0日生产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725盒,货值为1160元,违法所得为1152元。该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2214186),产品检测不合格。其中存在两种违法行为:1、检出产品的实际成分与标签标注的成分不一致,即标签含有虚假的内容,认定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2、产品检出的成分也与许可配方成分不一致,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化妆品配方成分及包装标识成分与实际检出成分不符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6】153号),认定当事人生产的产品为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二、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0日生产批号2022121001汉亿染发膏(栗棕色)515盒,货值为824元,违法所得为816元。当事人在2022年10月18日生产批号2022101802汉亿染发膏(栗棕色)545盒,货值为872元,违法所得为864元。所以该两款产品的总货值为1696元,总违法所得为1680元。该两款产品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SP2214185,NO.SP2214396),检出产品标签标注的成分与产品的实际成分不符,认定该两款产品为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化妆品。三、当事人生产的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批号2022121001、2022101802汉亿染发膏(栗棕色)三款产品未按要求保存留样记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询问通知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当事人《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三份《检验报告》(NO.SP2214186、NO.SP2214185、NO.SP2214396)、违法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产品注册证》、生产记录、召回资料等。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要求举行听证。鉴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一般级别处罚。当事人未按要求保存批号为2022101802、2022121001的汉亿染发膏(栗棕色)和批号2022122001汉亿染发膏(咖啡色)三种产品的留样记录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九条“产品……留样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半年;产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生产企业未
99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0
5
(穗云-22)应急罚﹝2023﹞9号
广州汉希化妆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3月15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你但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我镇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2023年3月22日前整改完毕。2023年3月23日,我镇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据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穗云-22)应急责改〔2023〕19号、《整改复查意见书》(穗云-22)应急复查〔2023〕22号、询问笔录等资料)。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应急管理局
2023-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