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童萌屋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伟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CXQNLK0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湘南村后坛自然村225号2幢东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2
(2025)浙0109民初142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刘*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班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迪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童萌屋服饰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5-06-23
(2025)浙0109民初11585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郑**
杭州迪梦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童萌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班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5-01-14
(2024)浙0109民初2060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吴*
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杭州童萌屋服饰有限公司,杭州班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萧市监处罚﹝2025﹞1442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登记注册,主要业务为生产儿童服装。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有网店销售涉案产品。某电子商务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儿童连衣裙(货号:C5785),某电子商务公司采购价格为43元/件。在2024年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抽查工作中,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公司于2024年9月4日对网店销售的儿童连衣裙(规格型号:80/48;标称质量等级:合格品;货号:C5785;批次号:60242)进行抽样,后经某公司检测并于2024年10月21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Q/TMW002-2023标准要求,pH值、附件抗拉强力、绳带要求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具体内容为面料检验结果是聚酯纤维97.8%,氨纶2.2%(配饰及辅料除外),与标示值不符;pH值面料实测值8.5、里料实测值8.6,标准值为4.0-7.5。检验测试珍珠盘扣4个,4个脱落,标准值为不脱落、不破损。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超过了140mm。绳带的自由端打结或使用了立体装饰物。2025年1月24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儿童连衣裙。同日,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并告知未经复查不得重新生产。当事人共生产批次为60242的儿童连衣裙290件,销售金额12470元,利润1247元。当事人现已停止生产上述儿童连衣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儿童连体衣(货号:C5828;执行标准Q/TMW002-2023;标识的安全类别GB31701-2015A类),当事人销售价格为42.656元/件。2025年3月,本局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内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批次号为54832,后经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纤维成分项目、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不符合Q/TMW002-2023、GB31701-2015A类标准。不合格具体内容为主面料检验结果是聚酯纤维75.4%,腈纶24.6%,标称聚酯纤维52%,腈纶48%,相关结果不符合Q/TMW002-2023、GB/T2910.7-2009标准。附件抗拉强力项目一个纽扣检验测试65N拉力脱落,不符合GB31701-2015标准要求的70N保持10秒。2025年5月26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儿童连体衣。当事人共生产批次为54832的儿童连体衣5件,销售金额213.28元,产生利润21.3元。当事人现已停止生产上述儿童连体衣。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儿童连体裙(货号:BD2583;Q/TMW002-2023,标识的安全类别GB31701-2015B类),当事人销售价格为73.12元/件。2025年3月,本局对某公司网店内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批次号为80036,后经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绳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B类标准。不合格具体内容为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超过了140mm。绳带的自由端打结或使用了立体装饰物。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除抽检批次外腰部均有固定绳带,绳带自由端均使用了立体装饰物,不符合GB31701-2015要求。当事人一共生产上述儿童连衣裙2191件,销售金额160224元,产生利润16022.4元。当事人现已停止生产上述儿童连衣裙。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儿童套装(货号:BD2189;执行标准Q/TMW002-2023,安全类别GB31701-2015B类),该儿童套装分为连衣裙和毛衣,毛衣的销售单价是40元/件,裙子的采购单价是38元/件。2025年3月,本局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店内销售的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抽检批次号为77355,后经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纤维成分项目、绳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Q/TMW002-2023标准。不合格具体内容为毛衣聚酯纤维实测值76%,腈纶实测值17.1%,锦纶实测值6.9%,标称聚酯纤维83.6%,腈纶4%,锦纶12.4%,相关结果不符合Q/TMW002-2023、GB/T2910.7-2009标准;裙子平摊至最大尺寸时,伸出的绳带长度超过了140mm;绳带的自由端打结或使用了立体装饰物。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裙子除抽检批次外,2024年10月25日前生产的批次(批次号:77355、78975、79213、84488、88616)腰部均有固定绳带,绳带自由端均使用了立体装饰物,不符合GB31701-2015要求。当事人一共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裙子1025件,销售金额38950元;生产上述不合格批次毛衣985件,销售金额39400元,共产生利润7835元。当事人现已停止生产上述儿童套装。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当事人生产儿童套装(货号:T42N08;执行标准:Q/TMW002-2024,安全标准:GB31701-2015B类),该儿童套装分为上衣和裙子,当事人的上衣销售价格是45元/件,下装裙子销售价格是30元/件。在2025年杭州市流通领域(网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某公司于2025年3月7日对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店铺销售的儿童套装(货号:T42N08)进行抽检,抽检批次为24-12-209,杭州市某某院检测并于2025年4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检验,绳带项目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具体内容为下装裙子不符合GB31701-2015表3第10条要求,绳带实际测量超过了75mm。2025年6月26日,本局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儿童套装,库存的其他批次未发现相同不合格问题。当事人一共生产采购抽样批次的裙子40件,销售金额1200元,产生利润120元。当事人现已停止生产上述儿童套装。综上所述,可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货值总计为252457.28元,其中销售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的产品(货号为BD2189的毛衣985件)货值为39400元,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货号为BD2189的裙子1025件、货号为BD2583的儿童连体裙2153件、货号为C5828的儿童连体衣5件、货号为C5785的儿童连衣裙290件、货号为T42N08的儿童套装40件)货值为213057.28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推荐标准的产品违法所得为3940元,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违法所得为21305.7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货号为C5785、C5828、BD2583、BD2189(裙子)、T42N08的儿童服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货号为BD2189(毛衣)的儿童服装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3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30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40元。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245.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生产、销售货号为C5785、C5828、BD2583、BD2189(裙子)、T42N08的儿童服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当事人生产、销售货号为BD2189(毛衣)的儿童服装不符合国家推荐性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38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1305.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项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940元。综上所述,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处罚款4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245.7元。
4000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