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研迈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金燕 | 注册资本:27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MA6KAGTB9R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名宅吉苑A幢6号商铺2楼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官市监处字﹝2023﹞110号
2022年12月,当事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从陆杏英处购进了三个型号,共61个汽车大灯,分别是:84285930-18昂科威汽车大灯27个,进价为350元/个;2009英朗汽车大灯31个,进价为240元/个;凯迪拉克XT5汽车大灯3个,进价为3300元/个,自2022年12月至2023年2月24日期间,以84285930-18昂科威汽车大销售价390元/个;2009英朗汽车大灯销售价260元/个;凯迪拉克XT5汽车大灯销售价340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至2023年2月24日被查获时止,84285930-18昂科威汽车大灯销售了12个,2009英朗汽车大灯销售了15个;凯迪拉克XT5汽车大灯未销售。已销售的27个汽车大灯经核查分别销售给了官渡区途雅汽车配件经营部;官渡区盛赞汽配经营部;官渡区嘉顺汽配经营部;昆明华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洛音贸易有限公司;昆明盘龙广昌隆汽配中心;昆明乾贤商贸有限公司;昆明滇冠商贸有限公司;官渡区海通汽配经营部九家单位(上述单位已另案查处)。上述库存的34个汽车大灯经“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通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对《鉴定书》及鉴定结论无异议,表示认可。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售出27个汽车大灯,违法经营额为28790元,获利780元。 2023年3月7日,案件承办人对云南研迈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燕及该公司经理刘岁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在明知所购进的汽车大灯属侵权产品仍予以销售。当事人对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该公司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明细表如下: 编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进货数(个) 销货数(个) 库存数(个) 进价(元/个) 销价(元/个) 获利(元) 违法经营额(元) 1、 汽车大灯 2009英朗 31 15 16 240 260 300 8060 2 汽车大灯 84285930-18昂科威 27 12 15 350 390 480 10530 3、 汽车大灯 凯迪拉克XT5 3 0 3 3300 3400 0 10200 合计 780 28790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案件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84285930-18昂科威汽车大灯16个;2009英朗汽车大灯15个;凯迪拉克XT5汽车大灯3个。2、罚款1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780元。 以上罚没款金额合计拾万零柒佰捌拾元整(¥10078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