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才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D5N3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南街路15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浙0481民初1038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章**
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3-09-18
(2023)浙0481民初47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严**
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罗**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派遣一辆车牌为浙FDB608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海宁市周王庙镇杭州萧山机场站枢纽及接线工程站前2标项目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至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村(殳山北侧)消纳,共清运1车次,清运数量为19.584立方米。另查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倾倒地已同意接收建筑垃圾(渣土),且当事人在一年内未曾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受到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7,决定给予当事人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101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6
2
嘉路政罚﹝2025﹞31217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9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整。
1275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9
3
嘉路政罚﹝2025﹞31187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2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元整。
152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3
4
嘉路政罚﹝2025﹞31170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6日10时09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海宁市许村镇人民大道与锦绣路路口检查时发现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545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6
5
嘉路政罚﹝2025﹞31106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3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
804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6
嘉运政罚〔2024〕31J95
2024年5月6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收到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案件抄告函,2024年5月3日李伟驾驶浙FDG315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经进一步询问调查发现该车系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当日超限超载行为系公司指使。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5-06
7
嘉运政罚〔2024〕31J78
2024年4月15日,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韩利杰、宁毅进行了取证:发现2024年4月12日17时15分,浙FDG315在海宁市G524国道马桥街道新建路路口涉嫌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其行为涉嫌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150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15
8
嘉路政罚〔2024〕31359
2023年7月13日9时48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项凯、韩利杰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07-06 19:12:46车号为浙FQ9960在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3.3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3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25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8
9
嘉路政罚〔2024〕31361
2023年7月13日9时47分,海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项凯、韩利杰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07-06 19:30:11车号为浙FQ9688在X701(硖尖线)尖山方向K19+54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24.1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6.1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37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