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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才英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81MA28BD5N3N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南街路15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3
(2025)浙0481民初1038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章**
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海宁市人民法院
2
2023-09-18
(2023)浙0481民初47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严**
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罗**
海宁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43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上午,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派遣一辆车牌为浙FDB608重型自卸货车,擅自将海宁市周王庙镇杭州萧山机场站枢纽及接线工程站前2标项目工地的建筑垃圾(渣土),清运至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山村(殳山北侧)消纳,共清运1车次,清运数量为19.584立方米。另查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倾倒地已同意接收建筑垃圾(渣土),且当事人在一年内未曾因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受到本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序号17,决定给予当事人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海宁农商银行营业部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壹仟元整(¥101,000.00);
1010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1-06
2
嘉路政罚﹝2025﹞31217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19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柒佰伍拾伍元整。
1275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2-19
3
嘉路政罚﹝2025﹞31187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0月22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叁拾元整。
152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10-23
4
嘉路政罚﹝2025﹞311702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8月26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伍拾伍元整。
545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6
5
嘉路政罚﹝2025﹞311064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6月03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捌仟零肆拾元整。
804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5-06-03
6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558号
当事人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在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海宁纺织综合企业有限公司新建车间项目工地实施了转移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城乡建设管理领域》第15条二档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20500.00)
20500.00元
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17
7
嘉路政罚﹝2024﹞31202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6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零叁拾元整。
120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7
8
嘉路政罚﹝2024﹞311981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12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零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零伍元整。
5505.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12-12
9
杭路政罚﹝2024﹞47876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7日14时30分,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东湖南路1K+100M检查时发现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贰佰肆拾元整。
13240.00元
杭州市临平区交通运输局
2024-12-02
10
嘉路政罚﹝2024﹞311619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05日,海宁鑫途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叁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海宁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柒佰叁拾元整。
13730.00元
海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