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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优久食品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詹秀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04MA2GK2QX5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建华家苑2幢底商4号

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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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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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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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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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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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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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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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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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烟处[2024]第645号
2024年9月9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华家苑2幢底商4号(4、5、6号)詹秀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发现待售的卷烟:云烟(细支云龙)1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利群(阳光)1条、红双喜(硬8mg)2条、利群(长嘴)9条、云烟(紫)5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南京(炫赫门)2条、利群(新版)3条、利群(楼外楼)4条等,计14个品种共66条。因当事人詹秀梅现场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对涉案物品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日,本局立案调查。 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经过辨别,认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詹秀梅对卷烟性质的认定无异议。 经调查,被本局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詹秀梅所有。詹秀梅在2024年9月7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云烟(紫)5条(115元/条)、红双喜(硬8mg)2条(110元/条)、利群(新版)3条(18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9条(12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1条(23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11条(420元/条)、红塔山(硬经典100)2条(120元/条)、利群(西湖恋)9条(250元/条)、利群(长嘴)9条(220元/条)、利群(阳光)1条(440元/条)、南京(炫赫门)2条(190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7条(120元/条)、利群(楼外楼)4条(20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1条(155元/条),计14个品种66条,进货金额为14350元(壹万肆仟叁佰伍拾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詹秀梅拟将该批卷烟放在店内加价销售牟利;截至案发,尚未售出。 另查证,詹秀梅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4年3月29日均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两次。 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本局现场拍照提取的詹秀梅身份证原件1份、营业执照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原件1份,证明詹秀梅的主体资格; 证据三: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现场确认书》1份,证明本局采取的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及詹秀梅对行政程序认可的事实; 证据四:本局提取的杭烟处[2023]第313号、杭烟处[2024]第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证明詹秀梅分别于2023年6月20日、2024年3月29日均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2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詹秀梅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64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詹秀梅,詹秀梅当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詹秀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詹秀梅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的总额为14350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较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7%-9%的罚款。另詹秀梅在两年内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2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詹秀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14350元9%的罚款,计1291.5元,全额上缴国库。 对涉案的真品卷烟14个品种66条,予以发还詹秀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詹秀梅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1291.50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9-13
2
杭烟处[2024]第98号
2024年1月24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建华家园2幢4、5、6号詹秀梅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发现大量违法卷烟。当事人詹秀梅不在现场,其丈夫商正东在场配合检查。因现场情况复杂不利于清点,经商正东同意,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带至杭州市上城区商贸路14号本局城东专卖所进行清点。经清点发现卷烟有:黄山(印象一品)6条、苏烟(五星红杉树)8条、利群(山外山)15条、利群(夜西湖)6条、黄金叶(爱尚)7条、泰山(心悦)2条、泰山(白将军)2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泰山(儒风细支)5条、利群(楼外楼)28条等,合计31个品种321条。因商正东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2024年1月25日,本局立案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詹秀梅所有。詹秀梅于2024年1月22日晚上从一个驾驶三轮电动车上门推销的陌生人处购入卷烟:黄山(印象一品)6条(69元/条)、苏烟(五星红杉树)8条(192元/条)、利群(山外山)15条(267元/条)、利群(夜西湖)6条(162元/条)、黄金叶(爱尚)7条(142元/条)、泰山(心悦)2条(142元/条)、泰山(白将军)2条(100元/条)、云烟(细支云龙)2条(132元/条)、泰山(儒风细支)5条(266元/条)、利群(楼外楼)28条(178元/条)、利群(软长嘴)50条(325元/条)、黄金叶(硬红旗渠)11条(100元/条)、中南海(5mg)4条(117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2条(267元/条)、利群(天外天)5条(515元/条)、南京(炫赫门)13条(158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5条(459元/条)、利群(软蓝)2条(163元/条)、利群(软红长嘴)2条(195元/条)、黄鹤楼(硬峡谷情细支)4条(267元/条)、芙蓉王(硬)5条(222元/条)、黄鹤楼(软蓝)40条(168元/条)、红旗渠(芒果)9条(64元/条)、双喜(莲香)7条(132元/条)、利群(西子阳光)4条(279元/条)、钻石(荷花)5条(279元/条)、真龙(凌云)4条(124元/条)、娇子(宽窄平安中支)13条(342元/条)、利群(红利)8条(860元/条)、黄金叶(硬帝豪)22条(100元/条)、利群(休闲)25条(735元/条),合计31个品种321条,进货总额86281元(捌万陆仟贰佰捌拾壹元整)。双方当场交货,以现金结清货款。詹秀梅拟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其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案发之日,尚未售出。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另查证,詹秀梅在2023年6月20日因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现场查获的涉案违法物品; 证据二:詹秀梅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原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原件1份、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由本局拍照提取,证明詹秀梅的主体资格;证据三:詹秀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詹秀梅其违法经营卷烟活动具体情况;证据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的事实。证据五:本局提供的杭烟处[2023]第3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证明詹秀梅于2023年6月20日两年内曾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行政处罚过一次的事实。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詹秀梅送达了杭烟处告[2024]第9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本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詹秀梅,詹秀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詹秀梅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詹秀梅的违法情节,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总额是86281元,属于《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规定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严重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9%-10%的罚款。另詹秀梅两年内因违法经营卷烟被本局处罚过一次,根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对詹秀梅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86281元9.5%的罚款,计8196.69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31个品种321条,除质检损耗外3.1条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317.9条予以发还詹秀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詹秀梅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8196.69元
杭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3-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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