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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惠运发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洪杰注册资本: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3MADDCC7U0Y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龙泽道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辰市监处罚〔2025〕69
2025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龙泽道2号的天津惠运发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羊毛脂舒润修护霜”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年12月30日,已超过使用期限。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涉嫌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辰市监天强制〔2025〕1号),对正在销售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进行扣押。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同日,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1.没收羊毛脂舒润修护霜一盒;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6
2
津辰市监处罚﹝2024﹞1532
当事人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备案证,于经营场所处存储商品,通过网络平台销售食品、医疗器械、日用百货等相关商品。当事人销售的医疗器械水银温度计,在销售中未按规定配备说明书。当事人销售的理肤泉牌面膜、永和豆浆、鼻贴、湿巾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宣传行为。当事人销售的手套、打火机、太阳镜、勺子、美甲胶、美甲工具包,其独立包装中未见产品标签或相关标识。当事人销售的电暖宝具有检测报告、销售的乳胶枕未发现虚假宣传情形。当事人销售未配备说明书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符合经营不符合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拆零医疗器械的构成要件。当事人对商品相关性能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符合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要件。当事人销售无厂名厂址商品的行为符合未标明中文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构成要件。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依据《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3
3
津辰市监处罚﹝2024﹞952号
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及未依照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1。没收违法所得76元;2。警告;3。罚款4000元。
4000.00元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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