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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佳宾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MAE1A0QT0X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大街8号B区四层417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沈)文综罚字﹝2025﹞F-8号
2025年5月14日13时50分,根据指挥中心转来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举报人罗俊提供的线索,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铁西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大街8号B区四层417室的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刘勇(06010021558)、杨毅韬(06010021552)首先向当事方负责人杨佳宾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是否对执法人员检查情况申请回避,当事人称无需回避,该公司证照齐全,其《营业执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为9121016MAE1A0QT0X《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新出发沈字K0075号,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阿衰》全集出版物,但根据当事方负责人杨佳宾提供的孔夫子旧书网后台销售及物流情况截图,证实该公司确实向外销售过举报人举报的《阿衰》全集书籍,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制作《现场检查笔录》;2、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到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受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进行了拍照取证。现场执法检查于2025年5月14日14时20分结束。现场负责人杨佳宾全程在场陪同检查过程。初步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2、现场取证照片4张;3、后台销售情况及物流情况截图。2025年5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立案调查。2025年5月15日,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佳宾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发行单位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2025年6月25日,辽宁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辽出委鉴[2025]8号出版物鉴定书,确认送检的《阿衰全集》存在经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未发现相关信息。出版物版权页标注书号:ISBN978-7-5415-3608-7:系伪造书号,出版物封面与版权页出版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确认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取证手段,依法收集和提取了如下证据:1、文书编号为(辽沈)文综检(勘)字〔2025〕第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佳宾承认了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4、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检查并发现当事人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发行单位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的现场检查情况。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佳宾提供的孔夫子旧书网后台销售及物流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确实有销售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及其实际收入情况。6、举报人提供的付款画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收款情况。7、辽宁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辽出检委鉴[2025]8号),证明鉴定送检的《阿衰全集》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1、没收违法所得:玖角玖分(0.99元);2、没收非法财物:非法出版物一本(已被鉴定机构没收);3、罚款:玖元玖角伍分(9.95元)。
9.95元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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