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佳宾 | 注册资本:2.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6MAE1A0QT0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大街8号B区四层417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辽沈文综罚字2025F-8号
2025年5月15日,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佳宾到本机关接受调查询问,承认了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发行单位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2025年6月25日,辽宁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辽出委鉴[2025]8号出版物鉴定书,确认送检的《阿衰全集》存在经国家版本数据中心CIP数据核字号验证,未发现相关信息。出版物版权页标注书号:ISBN978-7-5415-3608-7:系伪造书号,出版物封面与版权页出版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情况,确认为非法出版物。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实地检查、调查询问、拍照录像等取证手段,依法收集和提取了如下证据:
1、文书编号为(辽沈)文综检(勘)字〔2025〕第10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及执法人员采取的措施;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佳宾承认了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4、现场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在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检查并发现当事人沈阳天一斋文化有限公司发行单位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的现场检查情况。
5、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佳宾提供的孔夫子旧书网后台销售及物流情况截图,证明当事人确实有销售其他非法出版物的事实及其实际收入情况。
6、举报人提供的付款画面截图,证明当事人的收款情况。
7、辽宁省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辽出检委鉴[2025]8号),证明鉴定送检的《阿衰全集》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以上证据合法有效,与案件事实情节形成关联,并且能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一、罚款为0.000995万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为0.000099万元。
9.95元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
2025-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