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固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道喜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3253097394951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房县门古镇胡家街村三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6
2024-09-03
(2024)鄂0325执122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罗**与苏**、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5-06-05
2025-02-24
(2024)陕0425民初18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张**与苏**、房县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6318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房县市监处罚〔2025〕196号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之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货值金额123855元1倍的罚款,即123855元。
2.没收违法所得31670元;
123855.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2
房县市监处罚〔2024〕128号
经查:2024年4月25日,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气瓶充装工作人员将一瓶已充装完的气瓶交给用户。经现场称重,该气瓶毛重为29.4kg,执法人员检查该气瓶瓶颈上正面用钢印标注的主要信息为:“山东环日,HR TS2210376(气瓶瓶号) 2014(生产日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3.7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表3-5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燃气气瓶 设计使用年限(年)8”之规定,该气瓶已达到报废年限。另外瓶颈上用记号笔标注“下坝村1组,陈胜梅 162”的内容。其瓶阀检验环上标注检验时间为:2019年9月、下次检验时间2023年9月。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表9·1气瓶定期检验周期“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每4年检验1次”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气瓶瓶颈上没有赋二维码,属无二维码充装气瓶,故无法追溯该气瓶的充装时间,在你单位气瓶充装记录中未查到该气瓶的充装记录信息。你单位在气瓶充装时未建立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综上所述,当事人构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了充装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