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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尚品生活购物超市江古路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尚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21MA7022H98D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古路南段(裕华香颂15号楼101-103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市监综执处字〔2026〕13号
2026年3月5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汉中市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尚品生活购物超市江古路店销售的“馒头”发霉变质。我局于2026年3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尚品生活购物超市江古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负责人王尚睿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销售发霉变质食品违法事实收集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6年3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1、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尚品生活购物超市江古路店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6107213099071,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保健食品,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9。 2、2026年3月5日,群众孟女士向我局投诉举报,该超市销售的“馒头”发霉变质,向我局提供购物小票及“馒头”照片。 3、当事人销售的“馒头”从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彭浩馒头店购进,索取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 4、当事人销售的发霉变质的“馒头”为2026年3月5日购进,购进和销售时未严格查验“馒头”是否为合格产品。 5、当事人销售的霉变“馒头”共1袋,购进价格1.7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货值金额2元。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进行调解,已退货退款,故不存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王尚睿身份证各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举报登记表》、购物小票、“馒头”实物照片,证明案件来源; 3、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对负责人王尚睿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执法办案平台查询当事人违法公示信息结果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此前未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
罚款2500元。
2500.00元
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2
南烟处﹝2024﹞第5号
当事人王尚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场所在南郑区大河坎镇江古路南段裕华香颂15号楼101-103号商铺,经营场所名称是尚品生活购物超市江古路店,烟草专卖许可证号:610721131272。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涉案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尚睿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1675元10%罚款,罚款金额5167.50元。
5167.50元
汉中市南郑区烟草专卖局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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