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玲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4074764222J | 所属地区:上海市 |
| 企业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封周路655号14幢201室J15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6
(2026)沪02民终3113号
合伙合同纠纷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刘**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6-03-25
(2026)沪01民终31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孙**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鑫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04
(2024)沪0115民初8666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海鑫程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0
(2025)沪0114民初4109号
合伙合同纠纷
刘**
李*,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5
2025-08-21
(2024)沪0109民初17557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海建浚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6
2025-07-29
(2025)沪0101民初10665号
借款合同纠纷
金**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7
2025-07-11
(2025)沪0114民初12175号
不当得利纠纷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稼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8
2025-07-01
(2025)沪0114民初4109号
合伙合同纠纷
刘**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9
2025-06-20
(2025)沪0114民初866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骊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10
2025-06-06
(2025)沪0114民初8661号
不当得利纠纷
君郁特(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骊骥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沪市监浦处﹝2024﹞152024003285号
经查,当事人负责金高路106号V+SPACE国际青创社区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在对该处终端用户提供转供水和转供电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以6.5元/立方米的固定单价向其终端用户收取水费,未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转供水价格行为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2〕404号)规定的5.99元/立方米的综合水价。至案发,当事人共计多收水费人民币450.31元。违法行为二,2023年5月至2024年2月期间,当事人以1.35元/度、1.5元/度两种单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未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非电网直供电价格行为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1〕508号)的“基准电价+上浮幅度”,且最大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的规定。至案发,当事人收取电费时加收的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36971.86元。
没收违法所得0.045031万元,罚款5.221091万元,责令改正,警告,责令返还
52210.91元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1
2
沪市监虹处﹝2023﹞092023002196号
经查:当事人与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新乡路66号公用非居住房屋,合同租赁期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8年11月30日止。当事人于2023年4月上旬开始使用该处厂房,对厂房进行装修及改造并对外进行出租。当事人在装修时,为出租房屋安装了预充值分电表,因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在该厂房有一处办公室,因此当事人为其办公室安装了一个非预充值独立分电表。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在该厂房内安装一个总电表,户名为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负责先行代缴整个厂房每月电费,之后减去独立分电表上的自身用电费用,剩余电费再向当事人收取。因当事人在装修时安装的预充值电表不具备分时计费功能,因此双方约定,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从2023年4月起开始向当事人收取电费,电费单价为1.1元/度。当事人向租户收取固定单价为1.7元/度的电费,故当事人违规加收0.6元/度电费。至2023年8月11日被我局检查后,当事人停止了加收电费的行为。调查发现,当事人将厂房内共13间房屋用于对外出租,并自租户入住之日起违规加收电费。经统计,自2023年4月至2023年8月11日期间,当事人共违规多收取电费9794.92元。因当事人使用的预充值电表平台需收取电费充值金额0.6‰的服务费,故当事人违规多收取租户电费为9736.15元。该厂房内其他房屋有部分为安全通道、当事人员工宿舍和办公室,电费由当事人自行支付,未产生违规收取电费的情况。其余房屋未出租,也未产生违规收取电费的情况。另,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至6月,按照1.1元/度的单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也属于违法加收电费,经核算,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在2023年4月至6月期间共违规多收取当事人电费6366.96元,但截止至2023年8月11日我局检查当日,当事人未交付电费给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且因案件调查,上海艺术品雕刻一厂有限公司主动整改、放弃收取这笔违规电费。因此,这笔违规多收取的电费由当事人获得。因当事人无法准确分时计算电费,故当事人扣除自身宿舍及公用部分电量后,根据租户入住后至2023年6月底期间用电量比例,核算出当事人额外多收取租户电费金额为5434.57元。综上,当事人共违规多收取电费金额为15170.72元。截止至2023年8月11日我局检查当日,当事人主动停止了违规加收电费的行为,并于2023年11月6日主动整改将多收取的电费费用以预充值电表充值电费的方式退回给了租户。未来租期将按照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的电费单价向租户收取电费,不进行任何电费加收。因此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
罚款1.263400万元
12634.00元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3
3
普2306040246号
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元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四川北路街道办事处
2023-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