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柳河县柳河镇东升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凤兰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24MA145Y4G92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柳河县振兴大街金典花都小区A19栋4号门市(原前进街九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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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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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市监行处罚字﹝2024﹞50号
该药店从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鉴于该药店认错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主动提出整改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较小,购进数量较少。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给予该药店减轻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34元,3.处以罚款20000元整(合计:贰万零陆佰叁拾肆元整)。
20000.00元
柳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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