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张明锋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明锋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KDNE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株林镇达城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63号
经查,当事人自述于2024年12月自一流动送货车上以进价90元/盒(折合3元/卡)购进该批次标称“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3盒。其中7号“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2盒,规格为LR03,1.5V,卡/2粒,生产日期2023-10、2024-11;5号“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1盒,规格为LR6,1.5V,卡/2粒,生产日期2023-12。每盒30卡,共180粒。上述案涉电池外包装盒标注“生产商: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电池上有放大醒目的“南孚聚能环4”字样。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每卡电池进行分散销售,售价5元/卡,7号“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售出30卡(60粒),库存30卡(60粒)未售出;5号“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售出19卡(38粒),库存11卡(22粒)未售出。因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电池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及有效合同,故当事人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当事人销售该电池违法经营额为27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7号“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30卡(60粒);5号“南孚”牌聚能环4代碱性电池11卡(22粒); 2、罚款8000元。
8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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