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卢龙县顺发商贸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云红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24571320067F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卢龙县卢龙镇龙城路西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卢市监处罚〔2026〕5号
2025年10月20日,一名自称是电热毯厂家销售人员来我店进行推销宣传该产品,我看着质量还可以进货价格也便宜我就购进了20个电热毯,当时进货价格为20元/个进了20个电热毯,共计花费400元,2025年11月6日,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卢龙县卢龙县通达机电经销处销售的对当事人销售的鑫云瑞电暖宝和唐丰安全帽进行质量抽检,唐丰安全帽检测结果为合格,鑫云瑞电暖宝经抽样检验,依据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99-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标准,其所检指标输入功率和电流、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据当事人供述鑫云瑞电暖宝销售价格为25元/个,截止至案发,当事人销售的鑫云瑞电暖宝已全部售出,共计销售金额475元,获利7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5年11月6日,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五十一站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卢龙县卢龙县顺发商贸中心销售的鑫云瑞电暖宝和唐丰安全帽进行抽样检验时制作的《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流通领域)》(编号:0002351)和(编号:0002352)二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抽样检验的事实。 2.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结果告知书》卢市监检鉴结(2025)市场秩序19号及《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eport N0:WYJ2025(卢龙)09和(N0:WYJ2025(卢龙)10))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卢龙县顺发商贸中心销售的唐丰安全帽为合格,鑫云瑞电暖宝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依据,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测报告送达给当事人的事实,并告知当事人15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 3.本案执法人员刘景行、王振丰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案执法人员执法资格。 4.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卢龙县顺发商贸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抽检结果通知书及现场经营情况。 5.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据市场秩序办公室对卢龙县顺发商贸中心法人徐云红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及产品的购进及销售情况。 6.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身份信息。 7.当事人提供的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产品的进货情况。 8.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秦皇岛市卢龙县通达机顺发商贸中心经营场所向当事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卢市监责改〔2025〕市场秩序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的情况。
1.处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1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75元。
1000.00元
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2
卢市监处罚〔2023〕220号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身反光贴
1.没收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车身反光贴12卷;2.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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