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猛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8226687582175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通榆县经济开发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监市监处罚〔2025〕63号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宏巍、加气员张新影和肖红侠进行询问调查,询问得知,二人都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且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在2025年8月25日下午,对5辆在该公司加气的车辆在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属实。
2025年9月2日,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通榆县应急管理局转办的关于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的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日对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执法人员调取该公司2025年8月25日下午的站内监控录像,证实了当日下午的值班加气员是张新影和肖红侠,对吉GPB431、吉GPC123、吉GPA167、吉GL788W、吉G11P78五辆车在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日,对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通)市监令【2025】第1号,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将附有案件来源的《立案审批表》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后立案,同时指派孙立臣、吴晓东负责调查办理此案,现已调查终结。案件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分别对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赵宏巍、加气员张新影和肖红侠进行询问调查,询问得知,二人都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且均在有效期内,该公司在2025年8月25日下午,对5辆在该公司加气的车辆在充装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属实。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据此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节 序号:161之规定裁量。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一)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通榆县荣林车用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两万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