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金秋粮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常国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7CU1F61T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马径东明路201弄1号、2号(宁波市庄桥粮油批发市场22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09
(2024)浙0205民初2899号
合同纠纷
宁波金秋粮油有限公司
孔**,宁波市美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2
(2024)浙0205民诉前调1485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金秋粮油有限公司
宁波市美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孔**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15
(2024)浙0205民初2899号
合同纠纷
宁波金秋粮油有限公司
宁波市美源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237号
2023年6月18日,当事人将一种包装袋包装的大米拆包后,灌装到标有另外字样的包装袋中,并自行打印生产日期。其货值金额是943元,获利4.6元。
当事人的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 当事人灌装大米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200元。 当事人在大米外包装袋上自行打印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依法应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将大米拆包后,重新灌装到外包装上标有另外字样的包装袋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现场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另当事人举报市场内其他人的违法行为且已查证属实,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4.6元;(二)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204.6元。
102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