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鹤峰县鑫大鑫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群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28MAC8FQGP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容美镇白鹤井社区胜利街17号容美广场小区5栋16单元3层301(标准地址)(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鹤峰市监处罚〔2025〕77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日与鹤峰县邱氏批发部签订食品供销合同,鹤峰县邱氏批发部负责进货,由当事人负责销售。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10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由鹤峰县邱氏批发部购进的余掌柜豆沙月饼,该批次月饼生产日期2025年9月1日,保质期90日,购进价1.60元/个,销售价3.00元/个,现场库存27个,货值金额81.00元。截至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库存的27个余掌柜豆沙月饼均已发生霉变。因当事人已销售的该批次月饼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或举报,无法确定已销售的月饼是否存在霉变行为,所以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条“减轻处罚,适用在一定条件下,对特定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给予处罚的情形。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和第十七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二、没收已霉变的27个余掌柜豆沙月饼。
5000.00元
鹤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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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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