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兴达液化气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联文 | 注册资本:4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31025MA4LAPTHXG | 所属地区:湖南省 |
| 企业地址: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沙田黄家后村龙山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临市监处罚﹝2024﹞41号
2024年10月30日我局监察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气站充装台上的充装合格区摆放有已充满的气瓶2只(①二维码显示:兴达气站43L0600013473;检验环显示:本次检验2021年4月;编号:08606;钢瓶护罩标示的有效期为2016.7-2024.7;瓶身未见有“安全评估合格”字样;②二维码显示:兴达气站43L0600009909;检验环显示:本次检验2021年3月;编号:024824;钢瓶护罩标示的有效期为2016.3-2024.3;瓶身未见有“安全评估合格”字样),上述2只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安全评估属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安全技术规程 TSG 23-2021)要求的气瓶。我局监察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临市监特令[2024]02-1030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2024年11月5日执法人员对何联文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11月21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01月12日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2024年10月30日,当事人将超出设计使用年限且未进行安全评估的2只气瓶放置在充装台,然后对上述2只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了充装。在本局特种设备监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现场监督检查时,上述2只气瓶均已是充满状态。经调查,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均予以确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2000元。
32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7
2
临市监处罚【2024】3号
2023年11月7日,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查询“郴州市智慧市场监管平台(气瓶)”系统终端:截止截止11月7日11时13分49秒,在系统内“气瓶充装记录查询”显示当日共充装气瓶54只,“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查询”显示充装前数据为“0”,充装后数据为“0”。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监察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截图取证,制作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令[2023]第02-181号),当日进行了案源登记并请示局分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4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何联文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笔录,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3年12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12日经核准登记在湖南省临武县金江镇沙田黄家后村龙山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销售。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压力容器(液化石油气储罐)3台,压力管道220米,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设备2套。
2023年11月7日(截至11:13:49),通过查询“郴州市智慧市场监管平台(气瓶)”系统终端:在系统内“气瓶充装记录查询”显示共充装气瓶54只,“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查询”显示充装前数据为“0”,充装后数据为“0”。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临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