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乐余上海发联超市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利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20582MA1PW2H69X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路1-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监处罚〔2025〕00077号
2024年9月30日当事人从张家港市锦丰镇合兴大海商行以2元/包的单价购进靇口粉丝124包(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共计248元。该粉丝包装标签的品名为粉丝,生产日期2024年5月20日,执行标准:Q/XLQS 0001S,厂名:夏邑县龙庆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夏邑县郭店乡代楼李寨村,产地:河南商丘。当事人留存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照片和该批次粉丝的出厂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在靇口粉丝的外包装上张贴写有“龙口粉丝,总价3元,上海发联超市”等字样的标签,并于2024年10月1日开始销售。至我局到店检查之日,当事人现场剩余12包涉案粉丝。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粉丝的货值金额为336元,共销售上述粉丝122包,违法所得为112元。
当事人所销售的利众L143儿童图文筷,产品包装上无产品符合性声明。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下架上述涉案产品,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利众L143儿童图文筷属于食品接触产品,其包装标注的产品信息应符合GB480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第8.3条“标识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等内容。”和8.4条“符合性声明应包括遵循的法规和标准,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质名单及其限制性要求和总迁移量合规性情况(仅成型品)等。”的要求,但该产品的包装未标注符合性声明,该行为涉嫌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的规定,属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产品的行为。
“龙口粉丝”是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92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山东省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莱阳市、莱州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为GB/T 19048-2008,受法律保护。当事人销售的靇口粉丝标签标注的产地为河南商丘,执行标准:Q/XLQS 0001S,不在“龙口粉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当事人在靇口粉丝的包装上另外张贴写有含有“龙口粉丝”等文字的标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一)、(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在产地范围外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上使用受保护的地 理标志产品名称的;(七)销售上述产品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实施混淆的行为。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12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00.00元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