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凯翔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亮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0322100143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绿色食品产业园厂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消行罚决字﹝2025﹞第0018号
2025年4月21日,我大队防火监督员对贵州鑫凯翔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绿色食品产业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221001435,法定代表人:彭亮华,联系电话:15885607807)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按规范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 8.1.7 条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贵州鑫凯翔食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06-20
2
遵红市监处罚[2024]370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实测值为0.025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实测值为0.024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两种食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124包,成本价格为10元/包,零售价格为16元/包,批发价格为13元/包,当事人以零售价格售出4包,以批发价格售出120包。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312包,成本价格为18元/包,零售价格为25元/包,批发价格为20元/包,当事人以零售价格售出“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食品4包,以批发价格售出308包。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货值金额共计7884元,违法所得为102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JD10103240195344JD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经抽检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JD10103240195345JD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经抽检不合格,且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的生产数量、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事实。
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五、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资格的事实。
六、法定代表人彭亮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彭亮华的个人身份。
七、包装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时间、数量的事实。
八、调配工序生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工序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等事实。
九、销货清单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时间、数量、价格的事实。
十、齐齐哈尔市鹤润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资质、复配着色剂(酱肉护色增香保鲜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所使用的复配着色剂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事实。
十一、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自查整改的事实。
十二、召回公告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3
遵红市监处罚﹝2023﹞256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但未对营养成分进行检验检测,两款食品包装袋上印制的营养成分表内容不具备真实性和有效性。经核实,当事人共印制“新疆肥丁串”包装袋1000个,印制成本是0.1元/个;“凯翔竹签肉”包装袋500个,印制成本是0.2元/个。“新疆肥丁串”成品销售了10件,销售价格是100元一件,成本价是80元一件,使用了100个包装袋;“凯翔竹签肉”成品销售了20件成品,销售价格是100元一件,成本价是80元一件,使用了200个包装袋。“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包装袋生产包装的成品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所得是600元。当事人对上述两款食品进行了公开召回。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陈梅《举报投诉信》”的交办通知一份、群众投诉举报信一份,证明本案案件来源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包装袋无法提供营养成分表依据及我局依法对上述包装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上述1200个包装袋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证据五、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事实。 证据六、法定代表人彭亮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彭亮华的个人身份。 证据七、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具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且检验结论为合格。 证据八、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生产成本、生产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包装袋印制数量、成本的事实。 证据九、现场照片证据一份共两页,证明我局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并对现场“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包装袋库存1200个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十、检验检测报告两份,证明当事人对“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进行营养成分检验检测。 证据十一、当事人生产台账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生产“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二、当事人销售台账复印件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的事实。 证据十三、当事人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印制“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包装袋的事实。 证据十四、减轻处罚申请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证据十五、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公司进行自查整改。 证据十六、召回公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涉案的“新疆肥丁串”、“凯翔竹签肉”两款食品进行公开召回。 证据十七、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我局已向当事人确认其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 证据十八、执法办案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办案人员行政执法资格合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等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