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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鑫凯翔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亮华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003221001435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深溪镇深溪村绿色食品产业园厂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遵红市监处罚[2024]370号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实测值为0.0250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实测值为0.0244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上述两种食品经抽样检验,诱惑红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124包,成本价格为10元/包,零售价格为16元/包,批发价格为13元/包,当事人以零售价格售出4包,以批发价格售出120包。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312包,成本价格为18元/包,零售价格为25元/包,批发价格为20元/包,当事人以零售价格售出“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食品4包,以批发价格售出308包。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库存。 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货值金额共计7884元,违法所得为1028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JD10103240195344JD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经抽检不合格,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的事实。 二、现场笔录一份、检验报告(NO:JD10103240195345JD1)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经抽检不合格,且本局于2024年11月11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的事实。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蒙古肉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6日)、“鸡肫串”(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0日)的生产数量、成本、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事实。 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性。 五、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资格的事实。 六、法定代表人彭亮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彭亮华的个人身份。 七、包装记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时间、数量的事实。 八、调配工序生产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工序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种类、用量等事实。 九、销货清单两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食品“蒙古肉串”、“鸡肫串”时间、数量、价格的事实。 十、齐齐哈尔市鹤润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许可资质、复配着色剂(酱肉护色增香保鲜剂)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提供所使用的复配着色剂供货商资质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事实。 十一、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自查整改的事实。 十二、召回公告一份共两页,证明当事人主动对涉案食品进行召回的事实。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0元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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