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城关宏达汽车配件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海鑫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123MA75R2E30J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湟源县城关镇国光村嘉信汽配城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源市监处罚〔2025〕2号
经调查查明:湟源城关宏达汽车配件销售部合伙人方海鑫分别于2023年5月5日、2024年4月7日从张家车等人手中购入“嘉实多”牌磁护机油4升装、“嘉实多”牌极护机油4升装共计82桶,通过微信形式转账共计8200元。截至2024年6月21日销售以上“嘉实多”牌车用机油9桶,销售额共计1800元,剩余73桶未销售,于2024年6月21日由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进行扣押,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方海鑫购买并销售的“嘉实多”牌车用机油为假冒注册商标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根据已销售的9桶车用机油在不区分类别的情况下,每桶机油均价为200元,湟源城关宏达汽车配件销售部82桶假冒“嘉实多”牌车用机油的经营额为16400元。综上,湟源城关宏达汽车配件销售部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额共计16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中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裁量标准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车用机油73桶;
2.罚款8200元。
8200.00元
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