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宁明县文玲物资购销站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文彪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422MA5L9WNU3L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3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3〕227号
当事人销售无标签,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出口处无螺丝链接的中压减压阀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即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属于销售无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1、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详见《财务清单》); 2、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130元2.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325元)的罚款。
325.0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8
2
宁市监处罚〔2023〕158号
2023年4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宁明县城中镇南华街38号的宁明县文玲物资购销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该购销店内置物架上摆放有两台待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其中一台标示“金天鹅?,家用燃气灶具”,另一台“全家福”牌标示“家用燃气灶具,型号:见包装箱名牌,执行标准:GB16410-2007,使用气种:液化气、天然气、人工煤气,额定压力:2800Pa、2000Pa、1000Pa,热流量:双炉:左3.6kw右4.2kw,单炉:4.2kw”,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1、没收违法所得伍拾贰元整(52.00元)。 2、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详见《财物清单》(宁市监质清〔2023〕5号)。 3、罚款捌佰伍拾元伍角整(850.5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玖佰零贰元伍角整(902.50元)。
850.50元
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