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司志远 | 注册资本:10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588459014M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时代大道7号配套服务中心P138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21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6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21
(2025)苏0303民初1583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沛县奥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钰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陈**,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4
2025-05-06
(2025)苏03民终17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姬*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4-24
(2025)苏03民终2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4-14
(2025)苏03民终1774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姬*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1-03
(2024)苏0311民初85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姬*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8
2024-12-11
(2024)苏0311民初85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9
2024-11-18
(2024)苏0311民初850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姬*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10
2024-10-25
(2024)苏0311民初85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2
(2025)苏03民终2028号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7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开庭传票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5-12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开庭传票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2-05
(2024)苏0311民初85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5
2024-10-24
(2024)苏0311民初85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28
2022-01-05
(2021)苏0322民初4984号
股权转让纠纷
韩**、韩**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02
2021-03-02
(2021)苏0612民初16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679熊**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徐泉住建罚审﹝2024﹞009号
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在扬尘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施工中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 经查明,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施工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姚庄西路北侧、十里西路东侧,建设单位为徐州新盛彭寓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之前已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你单位在绿化施工中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施工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机械动工未配置降尘措施等问题。经查明,徐州泉山区和平路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和平路与韩山路西侧,建设单位为徐州锦睿荣置业有限公司,由上海锦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大区景观(下称:你单位)。徐州泉山区和平路项目大区景观工程已有徐州市2021-15号地块景观扬尘治理施工方案,你单位在项目现场大区景观工程中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施工现场1.施工现场道路未及时清扫 2.施工现场部分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等问题。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徐州市泉山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检查表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泉住建扬尘改[2024]0402号)、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李贺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复查时现场照片、徐州市2021-15号地块大区景观扬尘治理施工方案。
2023年11月23日,本机关在扬尘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在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施工中违反扬尘治理相关规定。 经查明,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施工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姚庄西路北侧、十里西路东侧,建设单位为徐州新盛彭寓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江苏剑桥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你单位)。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之前已有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你单位在绿化施工中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存在施工现场大面积裸土未覆盖;机械动工未配置降尘措施等问题。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徐州市泉山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情况检查表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徐泉住建扬尘改[2024]0210号)、现场照片、现场视频、魏洞洞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复查记录、复查时现场照片、翟山十里西路东侧幼儿园市政及景观配套项目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你单位在组织上述工程施工时,现场未按照方案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责任管理制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设置密闭围挡,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根据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24年 3月29日本机关 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单位同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明确表示放弃陈述 、申辩权利。鉴于你单位已按要求整改。依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或者未按照方案采取防尘降尘措施的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情形描述:按要求改正的;裁量幅度: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且无从重、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裁量幅度居中。本级关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与方式: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通知书到徐州市区任一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全称:徐州市泉山区财政局,收款人账号:553462028818,开户行:中国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000.00元
徐州市泉山区住建局
2024-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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