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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大丰收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建宫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310043057Q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区模具园区内102号厂房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23
(2022)辽0106民初10916号
产品责任纠纷
孙**
沈阳市铁西区增世粮行,长春市大丰收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5〕95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大丰收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当事人从事食用植物油分装的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使用非转基因压榨工艺三级大豆油为原料生产(分装,下同)了44桶“餐王”非转基因三级大豆油,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浸出,该产品规格9.6L/桶,售价83元/桶,截至案发时,上述“餐王”非转基因大豆油尚未售出,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符合GB/T 1535-2017和GB 2716-2018,检验结论为合格。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使用非转基因压榨工艺三级大豆油为原料生产了55箱(4桶/箱,5L/桶)“榨榨香”大豆油,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浸出,该产品售价45元/桶,该批次产品未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将上述55箱大豆油销售给昆山市鹤乡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9900元,以上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3552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已将生产销售的55箱“榨榨香”大豆油全部召回,并向购货方昆山市鹤乡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因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召回的榨榨香大豆油标签采取补救措施,在“生产工艺:浸出”处加贴“生产工艺:压榨”标识,覆盖原有错误标识。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监督抽检,当事人的原料植物油全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大丰收商贸有限公司,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食品类别为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当事人从事食用植物油分装的食品生产活动。当事人于2025年7月12日使用非转基因压榨工艺三级大豆油为原料生产(分装,下同)了44桶“餐王”非转基因三级大豆油,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浸出,该产品规格9.6L/桶,售价83元/桶,截至案发时,上述“餐王”非转基因大豆油尚未售出,该批次产品当事人委托吉林省君证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经检验该批次产品符合GB/T 1535-2017和GB 2716-2018,检验结论为合格。2025年7月28日,当事人使用非转基因压榨工艺三级大豆油为原料生产了55箱(4桶/箱,5L/桶)“榨榨香”大豆油,标签标注生产工艺为浸出,该产品售价45元/桶,该批次产品未进行出厂检验,当事人于2025年7月28日,将上述55箱大豆油销售给昆山市鹤乡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收取9900元,以上两批次产品货值金额13552元。当事人于2025年7月30日发布召回公告,截至2025年9月5日,当事人已将生产销售的55箱“榨榨香”大豆油全部召回,并向购货方昆山市鹤乡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因此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召回的榨榨香大豆油标签采取补救措施,在“生产工艺:浸出”处加贴“生产工艺:压榨”标识,覆盖原有错误标识。经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监督抽检,当事人的原料植物油全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相关推荐性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王”大豆油44桶; 2.处以罚款13552.00元。 当否,请批示。
13552.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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