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龚巧梅 | 注册资本:3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786407274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工业园区吴处区块凯森路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2025)浙1181破4号
申请破产清算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1
(2025)浙1181民初1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顺意竹制品厂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5-08-05
(2025)浙1102民初4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5
(2025)闽0111民初33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范**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6
(2025)皖1881民初1338号
宁国橡园昌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
宁国市人民法院
6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4号
合同纠纷
蔡**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7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3号
合同纠纷
蔡**
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8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5号
合同纠纷
毛**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2号
合同纠纷
范**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02
(2024)闽0724民初1185号
合同纠纷
董**
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4
(2025)浙1181破4号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龙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8
2026-01-15
(2025)闽0111执50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8-01
2024-04-12
(2023)浙0203民初78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罗**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8331.53元
民事案件
3
2021-09-08
2016-11-11
(2016)浙1181民初94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泉州群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26
2021-01-21
(2020)浙1181执128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科见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9-27
2020-09-16
(2020)浙1181民初161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8-10
2020-07-29
(2020)浙1181执异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方昌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7-12-12
2017-09-25
(2017)浙11民申47号
运输合同纠纷
牛**、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09-22
2016-08-30
(2016)浙11民辖终78号
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泉州群峰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09-04
2016-09-04
(2016)浙1181民初11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税三稽罚﹝2025﹞32号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29989.68元
罚款129989.68元
129989.68元
丽水市税务局
2025-11-03
2
剑街办罚决字﹝2025﹞第000036号
当事人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10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工业园区吴处区块凯森路1号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第69条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自然资源第4条第二款第四项“违法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其中罚款按照建设工程造价9%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27,450.00);2.其他。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省龙泉市农商银行营业部营业部(户名:龙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2310*********9000036)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责令当事人在收到决定书后十五天内拆除位于龙泉市工业园区吴处区块凯森路1号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内的铁皮棚四处;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伍拾元整(¥27450.00)
27450.00元
龙泉市剑池街道办事处
2025-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