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龚巧梅注册资本:37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81786407274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工业园区吴处区块凯森路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3
(2025)浙1181破4号
申请破产清算
仲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2
2025-09-11
(2025)浙1181民初193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泉市顺意竹制品厂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龙泉市人民法院
3
2025-08-05
(2025)浙1102民初48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丽水市恒顺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4
2025-06-05
(2025)闽0111民初3364号
民间借贷纠纷
范**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5
2025-03-26
(2025)皖1881民初1338号
宁国橡园昌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罗**
宁国市人民法院
6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4号
合同纠纷
蔡**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7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3号
合同纠纷
蔡**
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8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5号
合同纠纷
毛**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9
2024-12-12
(2024)闽0724民初1212号
合同纠纷
范**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02
(2024)闽0724民初1185号
合同纠纷
董**
福建松溪凯盛板业有限公司,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松溪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14
(2025)浙1181破4号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凯盛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文书
龙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3-18
2026-01-15
(2025)闽0111执506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范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8-29
2024-07-09
(2024)浙1181民初10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龙*、浙江甲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36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4-08-01
2024-04-12
(2023)浙0203民初780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罗**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28331.53元
民事案件
4
2024-06-12
2024-04-19
(2024)浙1181民初239号
追偿权纠纷
丽水市某有限公司龙泉分公司、浙江某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5191.66元
民事案件
5
2024-05-30
2024-05-07
(2024)浙1126民初3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某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18869.56元
民事案件
6
2024-04-25
2024-04-07
(2024)浙1181民初2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市支行、浙江某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740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4-03-13
2024-02-27
(2024)浙11民终15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某板业有限责任公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1-09-08
2016-11-11
(2016)浙1181民初94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
福建群峰机械有限公司、泉州群峰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1-01-26
2021-01-21
(2020)浙1181执1281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中科见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20-09-27
2020-09-16
(2020)浙1181民初1611号
执行异议之诉
浙江凯森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税三稽罚﹝2025﹞32号
违法事实:为他人或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决定:罚款129989.68元
罚款129989.68元
129989.68元
丽水市税务局
2025-11-0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202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