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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怡江楠茶餐厅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X3PN2G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工贸新天地二期1-D-1单元2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438号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13日取得了《营业执照》,于2021年12月9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店招为“忆江南”。当事人在美团店铺上的团购套餐中的花菜标注含有“有机”字样,店内使用的花菜实际为普通花菜,未获得有机认证或其它能够证明其为有机蔬菜的证明。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提供供货商的进货凭证,当事人于2025年6月11日收到《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蕲市监责改〔2025〕10号)后积极开展整改,当天在美团团购套餐中将“干锅有机花菜”变更为“干锅花菜”。当事人于2025年6月16日提交情况说明,提出经营困难,恳请本局不予处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6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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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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