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德海 | 注册资本:5654.9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222566105610W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花城中路东侧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3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5
劳动争议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3
2025-10-14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4
2025-10-13
劳动争议
张**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5
2025-09-30
劳动争议
张**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6
2025-09-11
劳动争议
张**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7
2025-07-15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8
2025-04-22
劳动争议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张**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4-16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10
2025-03-20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31
2023-12-20
(2023)鄂0804民初1811号之一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与刘*、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6-21
2022-04-06
(2021)鄂10民终3105号
合同纠纷
洪湖市浪打浪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2-06-01
2022-05-17
(2022)浙0109民初504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4-01
2021-08-08
(2021)鄂10民辖终62号
合同纠纷
洪湖市浪打浪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2-03-25
2021-08-12
(2021)津0114民初8532号之四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特智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3-25
2021-08-12
(2021)津0114民初8532号之三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特智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25
2021-07-08
(2021)津0114民初8532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特智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3-25
2021-06-07
(2021)津0114民初8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博特智能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68190.00元
民事案件
9
2022-01-04
2021-04-28
(2021)津0114民初65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内蒙古伊赛牛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720000.00元
民事案件
10
2021-10-28
2021-06-28
(2021)渝0112民初1867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得盛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91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应急罚﹝2026﹞总-防-002号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2026-03-13
2
(津武)应急罚﹝2025﹞ZD-01-A-001号
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员工石福元未按照该单位现行的《天车(行车)安全管理操作规程》进行天车吊装作业。经调查,天津万事达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马金国,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相关问题由该单位生产副总经理及员工石福元负相关责任。
决定给予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10000.00元
武清区应急管理局
2025-11-05
3
津税稽罚﹝2025﹞6号
一、你单位向员工借款并支付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22年6月至2023年12月你单位因向员工借款支付给员工利息,2022年支付利息合计125395。81元,2023年支付利息合计94844。00元。你单位支付给员工借款利息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2022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079。16元,2023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68。80元。二、为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住宿费用,未并入员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2021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你单位为刘国通、梁军等员工提供宿舍并负担费用,2021年负担住宿费用248126。40元,2022年负担住宿费用83692。00元,2023年负担住宿费用361756。50元。你单位未将上述费用并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2021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443。79元,2022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10。76元,2023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852。7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对你单位处少代扣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的50%,罚款32427。61元。
32427.61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