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光睿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3MACCYPK78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82号(长江大学西校区东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区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于2023年秋季开始招生,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对当事人送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6年1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施现场检查,查阅了当事人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的《财务凭证》,调取了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教师伙食费统计表》《学生花名册》《学生伙食费缴费明细》《职工工资表》《聘用合同》及后勤食堂专户《银行对账单》相关材料,发现当事人学校教职工未按规定据实缴纳伙食费、非食堂从业人员从食堂伙食费列支工资的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该案所涉价款,2026年2月13日本局与湖北金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签订《审计业务合同》,依法委托该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食堂伙食费收支、职工工资、水电费用及教职工进餐费用情况进行审计,2026年3月10日湖北金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向本局出具了鄂金算会审字[2026]027号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如下:(1)教职工应交伙食费为263803元,实缴伙食费为261166元,少缴伙食费2637元。(2)食堂人员工资支出2535647.04元,其中10名非食堂从业人员工资支出301356.80元。本局于2026年3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审计报告书》及《审计鉴定结果告知书》荆区市监检鉴结〔2026〕2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审计结果。当事人于2026年3月16日向我局递交了《情况说明》,对其中两名职工的工作职责提出异议,并向本局提交了相关材料,湖北金算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再次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补充说明》,将原《审计报告》中非食堂从业人员调整为8名,相应工资支出调整为240078.5元。
依据《湖北省中小学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九条“食堂饭菜价格以实际成本为依据合理确定,价格调整必须充分征求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教职工包括食堂从业人员在食堂就餐应当据实缴纳伙食费,与学生同质同价。”。第六十一条第二项“学校应当加强学校食堂成本管理,学校不得将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任何费用在食堂中列支,不得擅自转移、挪用食堂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不得将食堂房屋维修改造、固定资产购置、构成资本性支出的设备维修、在食堂工作的在编人员工资等列入食堂成本支出。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的规定,当事人学校教职工未据实缴纳伙食费金额共计:2637元。非食堂从业人员从食堂伙食费列支工资金额:240078.5元。上述两项总计金额:242715.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2026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荆区市监责退告字〔2026〕1号),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6年4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荆区市监责退〔2026〕1号),责令当事人自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将学生多付价款242715.5元退还给学生。截止2026年4月28日,当事人未退多收价款242715.5元,故违法所得242715.5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30%)确定;”之裁量规则,责令立即改正,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242715.5元,并从轻处以违法所得0.5倍罚款121357.75元,罚没合计364073.25元,上缴国库。
121357.75元
荆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